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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取得政府支付的补偿免征增值税;土地被政府收回取得补偿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政府收回土地的行为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2.如果不符合政策性搬迁的相关规定,应当在收到补偿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收入。3.所缴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不应予以退还,其实这些税金损失已包含着补偿款。
相关税收优惠可供参考: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加计扣除比例为100%;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加计扣除比例为75%。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其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6、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财税〔2018〕99号);(财税〔2018〕54号);(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一、企业为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二、企业为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准予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所以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由于目前对补充医疗保险个税这块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所以也建议实务中遇到此种问题,再和所属税局核实一下,最终以当地税局规定为准。
参考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超过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应将超过部分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另外您说的意外险是指的什么呢?目前明确可以税前扣除的意外险只有: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的意外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2、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上述情况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根据上述规定,您说的“公众及产品责任险,差旅意外险,董事高管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根据此规定,您说的“公司缴纳的财产一切险附加营业中断险”属于财产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一、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的决议,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法定公益金已经取消,改为任意公积金的内容)
参考文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盈余情况自行决定,法律没有强制规定。
二、盈余公积的用途:
1、弥补亏损:
当企业发生的亏损在税后利润仍不足弥补时,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积加以弥补。
2、转增资本(股本):
当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累积比较多时,可以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而且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后,留存的盈余公积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3、扩大企业生产经营:
企业盈余公积的结存数,实际上是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积累,属于企业的留存收益,会表现为一定的货币资金或实物资产,随同企业的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循环周转。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三、根据上述规定盈利状态一直没有分配利润,是否需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没有明确,常规有如下两种观点,您参考:
观点一: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盈余公积的提取实际上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一种限制,是为保证企业持续运营,防止企业过度分配利润的一种手段。该观点认为在当年补亏后仍有利润,但未分配,没有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观点二:公司处于盈利状态,应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即使一直没有分配利润,也需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除非提取的盈余公积已达注册资本的50%,则可不再提取。
实务中通常做法是在12月结账前按净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
参考文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事实上,如果费用于2022年12月就发生,则本来就应当入账于2022年12月;发票后至则附于当时凭证即可。
2022年12月
借:费用(金额部分)
其他应收款(税额部分)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2022年1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培训属于劳务的一种,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个人理解,这种情形属于在境内提供培训服务,因此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次月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补助和津贴支付的依据是什么?您说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为什么你单位还支付补助和津贴呢?是财政部门有文件要求支付?还是替财政支付?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