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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我来谈谈个人看法。
一、土地使用税方面
根据“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这个情形,免税单位就使用纳税单位房产所占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而纳税单位就使用免税单位房产所占用土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纳税单位应就使用免税单位之房产,依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如您所述,“在公司交接的时候,将账面做平账了”,所以第一步,要把所谓“做平”的那笔分录先冲回来,即要让账上体现出来这笔债权。
如此,则以物抵债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
贷:应收账款
若为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支出)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既然上家已经破产,可以用破产公告、相关合同协议、判决书等资料入账。
另外,此项土地获得,需要缴纳契税。
该村委会是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吧。
如果这样,这种“改造”,如果并不是新建,而是类似于企业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之类,作为日常费用支出(该会计科目表似乎没有您用的“其他支出”这个科目,大致类似科目即可)也是可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目前普遍认为,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当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确实,贷款贴息属于一种政府补助形式。但大致都是各地制定相应政策。比如专门针对农业企业贷款贴息,或者针对新办个体工商户之类,也有针对科技金融(贴息、贴保)扶持,或者鼓励创业、创新等。具体政策建议您直接向当地相关部门了解一下(具体承担金融机构大概也知道相应政策)。
我的个人理解,是可以的,你在账面可以记录对乙公司的欠款,然后可以乙公司出具一个授权支付其对丙公司的函或者证明资料,替乙向丙支付分包款。这其实就可以理解为三角债问题了,从税法角度能够明确真实业务是乙向甲提供,并且取得乙开具发票,支付资金有相应证明,就不会存在税收风险。
可以的,只要是真实发生,如果未取得发票,按权责发生制属于本期的费用,可以暂估计提,但所得税需要在次年汇算前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您描述一下这个经营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吧。
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需要判断是否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
根据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一、正常适用1%开具。
二、若客户需要,也可按照3%开具。
三、此笔开票,并不影响其他业务享受优惠。(本笔需依开票征收率申报纳税。)
四、此项优惠,于申报时直接填报即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如果已经支付或者约定应付利息日期,则可于支付或者应付时开具发票;若未付且未约定付款日期,则应于服务完成(即:借款归还)时开具发票。当然,按照借款期间,分期确认利息收入时开具发票也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无发票不得税前扣除;但纳税调增后取得发票,可以追溯扣除(五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