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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公司既然不存在了(注销),这个库存商品,肯定得有个“下家”:要么卖掉,要么股东拿走(那是属于视同销售),总之,无论什么方式,总是销售或者视同销售。既然“销售”,当然需要依法纳税。
一、季度申报,则执行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范畴,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三、可以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期末符合条件免税申报);也可以放弃减税优惠,按3%开具发票。(当然,开具专用发票不能免税。)
四、这个政策只是针对“增值税”。当然,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二费”减半优惠2023年仍然执行。
不需要备案,直接据实开具发票即可。
参考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类似答复还有很多。
答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定代表人死亡的,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流程重新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选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然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红。
答复:上述交易中,不存在外汇管理方面的风险,境内A公司与香港 B公司签订合同达成交易,并由B公司支付款项给A公司,即完成交易。税收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货物流与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导致存在以出口交易替代境内交易而逃避缴纳境内税款的风险。
是的,不必担心,如果没有发工资,就是零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财税〔2018〕54号”文件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只要单位价值未超过500万元,一次扣除肯定能够享受。
但是,既然计入“在建工程”,就相当于建造固定资产(购入的只是工程物资),应当以竣工日期作为资产收到日期。而加计扣除适用于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入,那您这个情形就不符合了。(同样,一次扣除也要在2023年度执行。)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不需要。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收,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其《税目税率表》明确列示项目征税(其他文件可对列示项目解释,但不能新增征收项目)。
和电信公司签订的网费电话费合同,不在印花税明确征税项目之内,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这个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乃是“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也就是“注册在中国的外资企业”的原股东。那么,就需要您来补充一下,这个“原股东”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六、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一)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文件明确批发零售农机免税,所以应该开具免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