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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待“扩岗”任务完成,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者结转其他收益科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主要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结转管理费用科目。“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于研发完成,结转无形资产;当然,也可能无法形成无形资产,也结转管理费用即可。
研发过程,可能会形成下角料或者产品,则结转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至于固定资产,这个通常不会因为研发而形成;自建固定资产,是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
一般而言,分公司并非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与总公司汇总计算,然后按照分配税额,由分公司向当地办理缴库手续。具体算法如下: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至于其他税种,皆以分公司为独立纳税人,全额在当地缴纳即可。
向银行借款支付利息取得利息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向集团借款,首先不能高于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同时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还需要考虑债资比的限制,超过债资比的借款对应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你的业务是真实的,集团确实提供了对应的技术服务,然后需要相应的证明资料留存,包含合同,支出依据,付款凭证,除此之外,我理解对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做了哪些工作,你们得到什么技术服务成果,有没有沟通记录,技术服务给企业带来哪些好处,这些也应该有相应的证据留存,尤其对于您说的和集团间的这种关联交易,更应该注重证据的取得。
并没有相关规定企业经济业务必须签订合同,但合同是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也是税收重要证据,因此实操工作中,能签合同尽量还是签订合同为妥。
如果企业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在实际经营中存在所谓的协议、合约、契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其本身就具有合同的属性,并且是在按照合同使用,就可以理解为它就是一种合同的表现形式。
新出台的印花税法要求合同是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所以,书面形式不单单是指合同书,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合约、契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也是书面合同的一部分,可以当合同使用。
所以,虽然未签合同,只要表现出双方权利义务的,不管是合同书,还是什么确认单,协议单据其实就是印花税法里面所称的合同,都应该缴纳印花税。
配套出口产品已随着自产产品一同出口,且后期应该已做视同自产出口退税申报。我的意见是与自产产品合并计入产品销售收入,供参考。
这个只是会计核算的问题,谈不上影响企业发展,个人借款计入往来科目更合适。
短期借款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 1年)的各种款项。
我认为是可以的,前提是这个一次扣除政策届时仍然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口径: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另外,按照目前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此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你这个属于取得的劳务报酬,增值税按咨询服务纳税,个税按劳务报酬申报纳税,个税应该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如果未代扣代缴 你可以主动申报缴纳。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我理解您说的情况可以开具税目为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发票。
先给您举个例子吧:你们公司规定,昨天没来的,罚1000元。你昨天没去,所以罚了你1000元。但我昨天也没去你们那儿,你们公司会罚我吗?自然不会,因为我根本就不是你们公司的人。
为什么举这个例子呢?如您所述,“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房产毁损才可以不缴纳房产税。”似乎挺对。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他是一个“房屋”,才说到这条。你们公司还一套机器设备呢?也没有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损毁,交不交房产税?自然不用,因为他根本就不是“房屋”。
那么,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屋”,是怎么定义的呢?其实您也知道的。
“财税地字〔1987〕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如您所述,“出现地坪沉降下陷,22.1月总包已将该栋厂房地面全部挖开,且暂无继续施工迹象”,显然,这已经不符合“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条件,自然也已经不是房产税征税对象所称的“房屋”。至于其他房产税政策,一条都不用。因为已经不是“房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