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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私车公用是什么采取形式呢?如果是给予固定补助,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如果是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赁费的按财产租金所得计算个税。如果是临时使用个人车辆,可以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在单位报销,不需要缴纳个税。
具体看您取得物业服务是针对什么事项,如果办公室的物业费计入管理费用就可以,比如销售场所物业费可以计入销售费用。主要根据具体用途决定计入什么科目。
这是个人出租车辆给公司使用。应当由出租方(个人)为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发票。个人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存在“开不了”一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计入哪个会计科目,需要根据发生费用的具体用途来判定,如果物业服务确实是因为为生产车间提供物业服务,可以计入制造费用中,但从实操层面,很少有为车间提供物业服务的吧?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购入土地时计入无形资产,后期分摊需要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①建造房产期间摊销金额计入“在建工程”; 我理解资本化的时点应该在开工建设新厂房时,不是拆除时。
②建造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后,摊销金额根据房产用途计入对应科目(如:管理部门使用计入管理费用)。
注:有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年限内摊销。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购入土地尚未开发或者建造自用项目前,计入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对象分期摊销;
2、后期进行开发或者建造自用项目时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②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目前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一下湖北的解答。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根据上述解答,交房时间肯定不是办理完房产证的时间,理解上应该就是交房时间,也就取得钥匙的时间,当然如果到了合同约定时间未实际交付,也应确认收入了。
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且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退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X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文件依据:
(1)《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6项规定: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该文件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醒:是已使用过的设备,并非旧设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7条第3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提醒:这是生产企业实行免退税,而不是免抵退税的一个特例!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④《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种情况:
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已使用过,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如果是生产企业在还没有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购买的设备,经使用后出口,也实行免税。
文件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6条第1项: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三种情况:
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设备,如果符合属于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属于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文件依据:
(1)《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2条第9项: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属于视同自产货物。
(2)《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2条第1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定义: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运输工具”并未限定于“服务提供者”提供。也就是说,符合上述定义,即为“交通运输服务”。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乙方向甲方提供运输服务,应为“交通运输服务”。至于“是否必须将甲方车辆租赁给乙方”,则并无强制要求。
销售产生的运费,计入销售费用;采购产生的运输,计入采购货物成本。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只要不符合“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要求,皆应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
其实呢,这个问题原本不该出现。为什么呢?因为收入确认前提之一,就是成本已经可靠计量。
当然,如果由于种种原因,确实出现这个情况,那就将相应成本补充结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