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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安全生产费用吗?
根据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2]136号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使用用途根据行业类别不同,使用方向也不一样,我给您一下网站链接,您根据行业类别,看一下具体规定吧。
https://www.shui5.cn/article/99/174124.html
比如: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有,请留邮箱。
目前主要有: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创业贷款和担保贷款等四种形式
1.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要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这种信用贷款是我国银行长期以来的主要放款方式。由于这种贷款风险,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 。
2.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国家银行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产证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有借款人继续偿还。
3.创业贷款
创业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因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创业贷款是一种鼓励型贷款,一般利率较低 。从扶贫效果来说,它的扶贫效率最高、覆盖面最大,经济效益最好、贷款回收率最高、资金周转最快,可使国家的扶贫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4.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是以第3人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条件发放的贷款。担保人可以是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担保文件,当借款人不能履约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物的担保是以特定的食物或某种权益作为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履约,银行可通过行使该担保物的权利来保证债权不受损失。
有,请留邮箱。
你说的私车公用是什么采取形式呢?如果是给予固定补助,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如果是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赁费的按财产租金所得计算个税。如果是临时使用个人车辆,可以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在单位报销,不需要缴纳个税。
具体看您取得物业服务是针对什么事项,如果办公室的物业费计入管理费用就可以,比如销售场所物业费可以计入销售费用。主要根据具体用途决定计入什么科目。
这是个人出租车辆给公司使用。应当由出租方(个人)为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发票。个人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存在“开不了”一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计入哪个会计科目,需要根据发生费用的具体用途来判定,如果物业服务确实是因为为生产车间提供物业服务,可以计入制造费用中,但从实操层面,很少有为车间提供物业服务的吧?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购入土地时计入无形资产,后期分摊需要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①建造房产期间摊销金额计入“在建工程”; 我理解资本化的时点应该在开工建设新厂房时,不是拆除时。
②建造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后,摊销金额根据房产用途计入对应科目(如:管理部门使用计入管理费用)。
注:有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年限内摊销。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购入土地尚未开发或者建造自用项目前,计入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对象分期摊销;
2、后期进行开发或者建造自用项目时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②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目前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一下湖北的解答。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根据上述解答,交房时间肯定不是办理完房产证的时间,理解上应该就是交房时间,也就取得钥匙的时间,当然如果到了合同约定时间未实际交付,也应确认收入了。
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且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退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X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文件依据:
(1)《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6项规定: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该文件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醒:是已使用过的设备,并非旧设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7条第3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提醒:这是生产企业实行免退税,而不是免抵退税的一个特例!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④《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种情况:
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已使用过,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如果是生产企业在还没有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购买的设备,经使用后出口,也实行免税。
文件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6条第1项: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三种情况:
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设备,如果符合属于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属于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文件依据:
(1)《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2条第9项: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属于视同自产货物。
(2)《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2条第1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定义: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运输工具”并未限定于“服务提供者”提供。也就是说,符合上述定义,即为“交通运输服务”。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乙方向甲方提供运输服务,应为“交通运输服务”。至于“是否必须将甲方车辆租赁给乙方”,则并无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