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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呢?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也不设置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所以不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而子公司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应该缴纳。
需要计入。
政策依据: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需要并入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不需要缴纳其他税种了
假如中国居民有获得境外主体公司相应的收入。汇算清缴时间凭境外已经缴纳的税单在境内进行抵扣。
不需要。
政策依据:“(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三、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是否属于主营业务,要看您公司还有没有其他经营项目,哪个经营项目销售额比较大(占比50%以上)?
二、此属于出租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9%税率。
三、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可以作为预付账款,分月结转主营(其他)业务成本;一次收取全年租金,可以作为预收账款,分月结转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不瞒您说。什么税也不用交。说明一下:
一、增值税方面,股权投资收益原本就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除非所谓“固定分红”,实为“利息”。)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股权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除非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且未超过12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皆未增加,则不需要缴纳这个项目的印花税。
我没有明白您的意思啊?您这不是销售业务吗?具体什么支出,需要“营业外支出”啊?
这样是不规范的,税法强调三流一致 ,包含资金流 ,还是应该先回复对公账户,打给对公户比较妥当。
对个人到没有什么风险,现在个税也不是按银行收款来纳税的。
采用FOB、CFR和CIF这三种贸易方式成交时,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风险即告转移。出口销售中FOB和CIF,均应在装船出海、船舷离港时确认收入,为使其形象化和具备操作性,以取得提单为收入确认时点,以发货单、报关单、提单等为收入确认依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在三种方式下,均采用在商品越过装运港船舷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主要基于标的货物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FOB、CIF、CFR三种价格术语下的风险转移时点是相同的,因此尽管采用CIF、CFR还需要承担运费/保险费,但对风险转移时点的判断不产生影响。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没有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契税的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