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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这样说吧,您有两件商品,进价都是10万。第一件,您卖了9万,这样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亏损1万已经实现,自然不能再重复计提所谓“存货跌价准备”,而且这个存货已经不在了(卖出去了)。但是对于第二件,您估计也只能卖9万,那可以计提1万的存货跌价准备;当然,依照税法规定,这个1万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等到实际卖出去、亏损实现(就如第一件那样)的时候,才可以税前扣除。
一、您没有提供“发票内容”以及业务具体情况。
二、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其中,研发服务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我不知道上述“技术服务费”具体是提供了什么服务?因为现实中,许多人会把许多服务笼统地开具“技术服务”,其实并不准确。
一般情形下,无论会计还是税法规定,对于预收款结算方式而言,通常于货物已经发出,确认收入并发生纳税义务。
税法关于预收账款发生纳税义务或者预缴税款之特殊规定,包括生产销售大型货物、预收租金、房地产开发、建筑服务等,而上述情形(销售生物试剂盒)并无特殊规定,执行一般规定、于货物已经发生确认即可。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8901。谢谢~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如果只是公司名称变更,则不必纠结。该怎么付就怎么付;即使出现付款单位与发票名称不符的情形,那也没有关系,最多再将税务变更信息留存备查即可。能证明确实就是一个单位,则不存在发票不一致的情形。
答复:
佣金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在中国境内代扣代缴税费。
答复:
1、A如果是境内公司,在香港投资设立公司,属于对外直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
2、香港公司的所得申报,需要填报利得税报税表-法团(BIR51),和审计报告一起提交至税务局,进行税务申报。
3、香港公司账上的资金,用于消费,若考虑降低税负,应当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消费支出。
确实,关于收入确认方面,税法与会计方面有个重要区别,就是“收入能否大概率收回”方面:会计上考虑这个因素,而税法不考虑。您依照上述原则冲销已经确认的收入,在会计上是可以的;但是税法方面,确实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首先,如果上述“配套工程”没有独立功能、用途,只是为了“仓库”而辅助使用,则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房屋——仓库”即可。而若其单独承担相应职能(比如说,不仅可以辅助“仓库”,也可支持“其他资产”),则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构筑物——某某”入账。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我们举例来看:
1、比如当期计算应纳税额160万元,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万元,期末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6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60万
实际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60万
贷:其他收益 100万
银行存款 60万元
2、而如果当期计算应纳税额60万元,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万元,期末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万
这样税额抵减60万元后应纳税额为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万
贷:其他收益 60万
另有40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应纳税额。
3、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则不必另作会计分录;只须反映于纳税申报表即可。
我不知道您所说“已经正常入账”是什么意思?但加计抵减并未增加进项税额(不能在账上增加进项税额),而是一项政府补助(实际可以抵减税额时作为“其他收益”)。反映在申报表主表第19行和附表四之中。
按照相关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由于现行文件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2022年度。至于2023年是否延续,可以后期关注一下。
从这几年情况来看,延续到年底的政策,通常会在两会前后才有明确规定。在此之前,通常会暂时延续。比如上年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基本暂时延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