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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显然,此类股权,不太可能存在“市场价格”,那么,可以考虑以其净资产作为入账成本。(当然,您只提供了“实收资本300万”、“净利润是负数”,那这个“净资产”我就没法知道了。)
一、既然“垫付费用”、“未来可以收回”,则应当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
二、发票开具要求票实相符、三流一致。既然属于其他公司费用,自然应当抬头为其他公司;也就是说,其他公司费用支出,开具发票给您公司是错误的。
三、企业开始筹建,就会核定名称。
这其实是一个问题。
打个比方,您去商场花1000元买了件大衣,商场赠了条标价500元的围巾,您不会认为赚了500元吧(买到就是赚到,那是商场的话)?事实上,您就是花1000元,买了一件大衣和一条围巾。
这儿也是一样,不用视同销售,直接就是销售。比如收了1000元、提供20万保额,赠送标价200元礼品;其实就是1000元同时销售了20万保额加“200元礼品”。
参考资料: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不瞒您说,企业所得税法是在2007年发布的,自然考虑不到这种设备;而经查最新《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也没有这个车辆。其实,我们可以换个角度进行考虑,而不论限于一点(分类)。
一、会计方法,准则规定自行估计使用年限即可。
二、税法方面,这不是“房屋建筑物”可以确定,既然如此,单位价值500万以下可以一次扣除。
也就是说,无论会计还是税法,虽不能明确其具体分类,但并不影响正确进行账务税务处理。
关于加工劳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则税负即为3%;目前小规模纳税人3%项目免征增值税,则税负为零。
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就比较复杂了。加工劳务增值税税负13%,但这样计算出的是“销项税额”,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能抵扣多少“进项税额”呢?不可能有任何一个企业完全一样。所以,不存在标准的、统一的“增值税税负”。
1、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应该在确认收入时开具,只是预收款的情况下,不应该开具发票,如果开具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会有相应的处罚,但现实工作中,很少因此受到处罚。
如果先开具发票,就先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根据开票金额纳税,所以从纳税角度,只要申报缴纳了对应的税金,倒是没有什么风险的。
你公司的代销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你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应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应按规定开具发票。相关会计处理:
1. 收到商品时,按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2. 实际销售时,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按规定捐赠时,相当于支付了国外酒庄货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二)销售代销货物;
增值税: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6000万元如正好是应按合同约定确定的工程进度,可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对于2.2亿减除6000万后的余额,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你公司仅提供建筑服务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你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可以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申报企业所得税。
这样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此二者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二、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复(2020-12-31):供水公司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水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联营企业不属于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因此不存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的单独处理。只需要做A公司的正常销售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