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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不需要。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收,只对印花税法及其《税目税率表》明确列示项目(其他文件只能解释这些项目,而不能新增项目)进行征税。上述各项,皆不在列举征税范围之内,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一、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是以公司还是个人名义贷款呢?
如果个人名义贷款,车辆所有权证书也应该是办理到个人名下,那么个人还贷不能公司税前扣除,而且如果前期首付公司支付,还应该作为应收个人款(相当于替个人支付首付)挂账。
如果是以公司名义贷款,取得利息发票是公司的,由个人垫付还款,可以税前扣除,并按欠个人款项挂账就可以。
非也。
个人所得税应于实际支付时代扣,并依法定期限(一般次月十五日内)解缴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综上来看,归集入“研发费用”,需要注意“直接”(用于研发活动)二字。上述“公共”支出,比如房租、物业、办公用品、保洁等费用,不可以计入研发费用。
咱们这样说吧,您有两件商品,进价都是10万。第一件,您卖了9万,这样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亏损1万已经实现,自然不能再重复计提所谓“存货跌价准备”,而且这个存货已经不在了(卖出去了)。但是对于第二件,您估计也只能卖9万,那可以计提1万的存货跌价准备;当然,依照税法规定,这个1万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等到实际卖出去、亏损实现(就如第一件那样)的时候,才可以税前扣除。
一、您没有提供“发票内容”以及业务具体情况。
二、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其中,研发服务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我不知道上述“技术服务费”具体是提供了什么服务?因为现实中,许多人会把许多服务笼统地开具“技术服务”,其实并不准确。
一般情形下,无论会计还是税法规定,对于预收款结算方式而言,通常于货物已经发出,确认收入并发生纳税义务。
税法关于预收账款发生纳税义务或者预缴税款之特殊规定,包括生产销售大型货物、预收租金、房地产开发、建筑服务等,而上述情形(销售生物试剂盒)并无特殊规定,执行一般规定、于货物已经发生确认即可。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8901。谢谢~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如果只是公司名称变更,则不必纠结。该怎么付就怎么付;即使出现付款单位与发票名称不符的情形,那也没有关系,最多再将税务变更信息留存备查即可。能证明确实就是一个单位,则不存在发票不一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