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我们一步一步来看:
一、收入:上面已经有了(但按不含增值税计算,因此需要知道您是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
二、扣除项目:
(一)地价及契税:地价已经有了,契税您也会有(但各地税率不同,所以这个数需要您提供);
(二)房屋评估价=重置成本价×成新度(这两个数据您得提供)
(三)转让环节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因为我不知道您是增值税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所以这个我也无法确定)
三、收入-扣除项目=增值额
四、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具体为: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我能说的,上面就是这些;也足以帮您计算。如上所述,您的数据提供不全,所以无法帮您直接计算税额。
一、记错账了。用错科目,或者在途物资已经入库甚至已经使用但未进行相应结转。
二、没有记错账,确实始终存在大量采购在途物资。
事后补备案,不影响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如此不妥。
增值税项目之中,存在“货物+服务”的混合销售。但如您所述,乃是“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机场操作费)”。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既然合同变更导致租金降低,且已多缴税款,理应更正申报。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相关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教育费附加与之类似。
一、发票开具范围,乃是“增值税征收项目”。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关于增值税征收项目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三、如您所述,“回报是按影片净利润的百分比分红”,则不保本、不固定,也就是说,不属于上述增值税征收项目任何一项。
因此,此项收入,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发票开具范围,乃是“增值税征收项目”。
二、增值税征收项目,包括:销售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三、租入固定资产装修费用,乃是“长期待摊费用”(这也是一项“资产”),不属于上述“增值税征收项目”之任何一项。因此,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也应当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没有明确的政策要求,各地税局要求也不同,根据我的经验,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包括所消耗原材料、水电气等生产资料对应的进项税额,设备折旧和维修费用对应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这里是指的全部公司之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释义解释的比较清楚。而且我理解这里说的企业之间的管理费不是您所列示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内容,主要指的是企业之间提供了管理服务或者依托特殊关系收取的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发生的一些特殊费用不准扣除的规定。本条的内容是条例新增的规定,原内资、外资税法对此均未作直接规定。本条规定的不得扣除费用包括。
一、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但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另外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也有一个文件规范。文件大概的意思是:
情况一: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情况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
教育费附加:按照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金额*3%
水利建设基金:各省的计提基数和比例不一样 ,请参考本省的具体规定,一般是按政府性十项收费的收入额;征(租)用农业用地所占亩数;有经营收入的分别为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利息收入或业务收入额的一定比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金额*7%(5%或1%)
印花税:书立的应税凭证金额乘以适用税率(印花税法后附各税目的税率)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