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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统一的规定,可以根据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或者政府部门标准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办法,企业自己根据合理原则制定本企业交通补助标准就可以。
您公司不是法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既然房产乃是租赁使用,您公司并不负有房产税缴纳义务。
至于租入房屋的装修费用,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非“固定资产”(房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需要,不管是从公司账面发放还是工会发放,对于职工来讲,都属于取得与受雇关系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需要并入工资薪酬代扣个税。
如果是出租建筑用机械同时带操作员的,可以按9%建筑服务开票,如果单纯出租机械,按13%有形动产租赁开具发票。
如果因为子公司破产清算而不能收回,且未计提减值准备,则直接确认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即可。
借:营业外支出 40万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 40万
另外,应将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债务清偿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如果提供一系列服务,同时包含提供一些小礼品,可以按整体提供会展服务开具发票,但如果只是设计制作礼品,应该按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如果其中设计服务占比较大,且能单独约定价格并单独核算的,可以就此部分开具设计服务发票。
请您补充一下,这个奖品的市场价格是多少呢?
事实上,上述厂房、设备,皆为独立资产,与承租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应当单独确认固定资产。事实上,如果您租入房屋,并房屋进行装修,则此“装修”结果无法单独呈现(需要载体,而载体又非本公司资产),这时候可将装修支出单独确认长期待摊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也就是说,公司利润只要已经依法缴纳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积金(必须)以及任意公积金(自决),不存在待弥补亏损,则剩余部分属于股东,股东(若股东非一,则须票决)可自行决定是否分配、分配多少。
答:1.如果发生实际经营业务,但超出原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只要如实开票、申报就不违反税收相关法律。
2.发生实际超出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事项,建议第一时间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变更。
3.超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特别是从事有行业许可、资质的事项,要考虑相关法律后果。比如,对于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目前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来执行,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超出企业注册经营范围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经营范围经营,二年内未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对虽然超范围经营,但未涉及非行政许可类,资质类的业务,一般问题不大,应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许可、资质类的应停止相关业务,先取得许可、资质后,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再经营。
不知您说的补偿具体原因是什么,是返利性质还是折扣性质?如果属于上述性质,税务处理应该是开具红字发票做销售收入和销项冲减处理,如果不是支付资金,而是购买礼品卡支付,理解上没有其他税收风险,因为销售礼品卡本身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但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取得购买礼品卡不征税发票不能再以成本费用列支,因为已经作为折扣冲减收入了,而且对方拿到礼品卡购物也不能取得发票,对方是否愿意接收,您也需要考虑。
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需要区分为会计核算的处理与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一、会计折旧年限的确定
企业购入并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至少在一年以上,但是并没有像税法那样明确规定最低年限,也没有明确规定最长年限,而是需要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估计,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属于会计估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二、税务处理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但对于使用过的旧资产,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这个文件第三条规定了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情况下,购入旧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加速折旧年限: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对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些地方税局有相应规定,可以参考一下
1.天津税务局(2019年3月)的回复:
对于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一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二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三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四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缩短折旧年限。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接受投资、受赠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
3.《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是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十条处理,其中对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买入价加上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