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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您收到的是“赔偿”款,并非“销售”款,也没有因此“销售”货物。
三、未定“赔偿”,会计上基于“谨慎原则”,不必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若赔偿金额未定,可先不申报扣除;待确定后追溯扣除。
设计院的注册登记流程与一般企业注册登记相同。即包括字号查重、名称预核、公司章程等材料提交等环节。主要的问题是,目前多地已经停止新注册成立以设计院、研究院作为公司名称的市场主体。因此建议事先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A公司(注销前)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借或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贷:应收账款
B公司账务处理与之相反。
因上述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而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不涉及其他税种。
接收时,可能涉及印花税、契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无偿注入,作为营业外收入)。接收之后,房屋、土地等自然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销售相关资产,或者以资产进行经营,视情形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总之,这个问题比较笼统;若有必要,您也可就具体业务再次咨询。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您参考:
会计上: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税法上: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会计上以及上述税法1-3种情况未明确从当月还是次月开始摊销,建议根据实际受益情况合理判断,也可以参考当地税局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其实,个人认为,关于这个问题,应当没有明确规定。我谈谈个人看法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集团、子公司,皆属于独立法人。分别自行、独立设置账套即可,没有特殊要求。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首先给您看一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也就是说,如果您现在有证据证明,是税务机关以正式文书或者通知,要求您那样入库(事实上不可能),则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不需要补缴滞纳金。当然,个人猜测,应当不会是税务机关要求或者通知您那样做,而可能是您采取一些私人交情、潜规则之类,希望通过那样入库而少缴滞纳金,这样的话,滞纳金还是该补要补的。
使用吊车或者起升机构等起重设备,将货物或物资进行吊装而产生的费用,属于“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采用简易计税的按3%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要看交的会员费具体可以享受什么服务,如果属于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可以不代扣代缴增值税,但操作前也需要咨询下主管税务局是否要准备相关资料审批或备查。
应该采用权责发生制,属于2021年的成本费用应该计入2021年,发票来了之后附在原凭证后边。
如果您2021年没有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您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直接计入2022年费用就可以了,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所得税上不管执行小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都应该做2021年纳税申报表的更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农业产品——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也就是说,“牛的粪便”属于农业产品。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规定,我谈谈个人理解。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通常一致。而对于农业用地,有明确免征土地使用税规定。但是农业用房,则无规定。
个人理解,根据“(1987)财税地字第3号”相关定义,“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因此,农业用房,比如养殖用的棚圈、牛棚、种花的育苗无菌车间等,原本就不符合上述“房产”定义,而不在房产税征税范围。但是,关于上述库房(饲草料库房、资材库房),则没有免税政策,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