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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此文件虽未给出“收入总额”定义,但其乃是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政策,在这个文件中,明确了“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也就是说,此处“收入总额”乃是税法概念,其包括了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那么,如您所述情形,“占比是33.33%”了。
答复: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存货/原材料资产类科目
贷:应付帐款/短期借款等负债类科目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权益类科目
税务处理:
如果符合财税2009年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否则应当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确认相关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性税务处理:
母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子公司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子公司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母公司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特殊性税务处理:
母公司接受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子公司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子公司无须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子公司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母公司承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此处确实就是会计口径指标。当然,严格来讲,“其他业务收入”也属于“生产经营业务收入”。如果您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但有其他业务收入,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诉一下。当然,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则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主营业务收入”了;所以文件以及电子税务局写得也没错。
这样和您说吧。固定资产、银行存款,都是资产,道理一样(这一点您得先理解了)。那好,这个月您发了10000元工资,但是您已经花了9500元,还剩下500元。这个时候,您如果比如说丢失吧,您最多丢500元啊,或者说,您想丢600元,那也没得丢啊。
就是这个道理。最多计提500元。
一、会计分录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二、关于程序、手续,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审批权限。
三、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上述情形,显然属于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独立公允原则计价。
答复:
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三、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未对注册资本到位提出要求,因此未到资情况下,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请您补充一下,该企业党组织是否属于单独会计主体,还是本企业财务一起管理?
一、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
也就是说,什么时候支付,什么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年底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一说(除非年底支付)。
二、作为扣缴义务人,只须依法履行自己的扣缴义务即可。至于专家是否进行汇算清缴,那是专家自己的事,与扣缴义务人无关。不存在“如何保证专家费个税正常上交”的问题。
企业的经营具有自主权限,如果有资金可以对外拆借,但应该按正常利率收取利息,否则税务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不公允进行调整。建议如果是真实业务,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合理的利息,纳税并入账处理。
不属于工资支出,不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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