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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对于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对于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见,处理还是很严的。那么,纳税人如何防范和应对异常凭证的潜在风险呢?
一、风险防范
(一)坚决不接收下列三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货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坚决不用上述三种方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确定供应商之前,先了解对方的身份(包括业务员的真实身份)、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比如,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者工商系统查询开票方的名称、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看供应商信息是否真实。
(四)购买货物或者接受服务时,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汇款(不支付现金),注意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票注明信息相符(不给业务员个人账户汇款),若不一致,应暂缓支付,对购销业务进一步审查。
(五)核对实际收到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与发票票面开具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以及采购合同中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拒收对方开具的值税专用发票。
(六)通过登录发票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专用发票,判断发票真伪。存在问题的,拒收对方开具的值税专用发票。
二、风险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纳税人接收异常凭证核实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业务详细说明,提供业务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凭证。
(三)涉及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的,提供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的凭证。
(四)涉及能源消耗的,提供消耗支出凭证。
(五)涉及委托加工的,提供委托加工相关材料。
(六)业务合同、协议等材料。
(七)相关业务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为确保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说服力,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在日常业务洽谈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包括与业务员的谈话等内容,应保留视频录音,印证合同业务的真实性。
二是保存银行付款流水或者微信支付凭证等,印证付款的真实性。
三是取得的货运物流发票备注栏中应记载货物的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印证货物运输的真实性。
总之一句话,提供的证据资料越详实越好,越有说服力越好。只有这样,取得的列入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能获得继续抵扣进项税额的机会。
不需要。《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捐赠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
从形式上来讲,子公司要成为母公司的经销商,签订授权委托书即可。
需要注意的时,作为独立法人,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双方应当合理定价并进行账务处理。
不需要。根据意大利《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以下类别的个人所得(现金或实物)征收税:(1)土地及建筑物所得;
(2)投资所得;
(3)工资薪金所得;
(4)自营职业所得;
(5)经营所得;
(6)其他所得,包括资本利。
捐赠所得不在征税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公告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收取水费可以采用简易差额计税方式,税率3%。
收取电费,没有差额简易计税的政策,应该按照转售电的税率征收,一般纳税人13% ,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免税。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一条关于会计科目: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根据上述规定,资产是租入的不属于公司资产,装修费用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并在租赁期间进行分期摊销。
由于客户拒绝履行合同,产生的报废损失属于经营相关合理的损失,所得税前允许扣除,但您的描述并不是报废而是低价处置,那么这时会形成成本大于销售收入,而低价销售是有合理原因的,这样就会形成商品销售的正常损失,这个不属于报废损失,是可以正常税前扣除的损失。
增值税上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按照个税政策,允许扣除的附加扣除包含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而且目前综合所得是按年计税,所以全年个人部分的社保肯定是可以税前扣除,但具体申报是必须按月还是可以在12月一次扣除,这个您需要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操作一下看看允许这样申报,申报系统有其设定的规则,如果不能这样申报,您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写全年社保个人负担金额扣除。
我理解您的业务实质是母公司派人到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相关工作,相关的人员的薪酬福利由母公司承担,可以理解为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了企业管理服务,然后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用,费用定价标准就是相关人员的薪酬福利的金额。所以这样可以向子公司开具现代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发票,税率6%。
目前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才可以按照劳务派遣业务开票差额纳税,您这个情况不应该按劳务派遣业务处理,应该按上述开具企业管理服务发票处理比较合适。
其实,这样是存在风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三流一致要求,即:收款方、开票方、销货方应当是一致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税率不需要约定。或者说,如果约定税率符合税法,自然不需要约定;如果违反税法,约定了也没用。
二、关于包工包料施工:
(一)如果自产,则必须分别计税、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13%)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9%或者3%),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如果外购,则属于混合销售:若为建筑主营,则可一并按照9%或者3%开票、计税;若为货物主营,则应一并按照13%开票、计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你好,收入确认在会计、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的处理有所不同:
从问题来看,对于存在客户验收条件的销售,暂理解为属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会计: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 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简单来讲,就是对于预期将退回产品对应的毛利部分,暂不确认。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 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这部分预期退回的部分,可能会产生税会差异。
增值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一般来说直接收款或者预收货款的,设备发出时就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根据合同收款日期或发出日确认。如果开发票日期早于上述日期,则应当按发票开具日确认增值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