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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您只需要理解了“轿车”与“银行存款”一样,都是“财产”这个道理,则此问题就简单了:“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给A企业……公司需要交哪些税”?(再强调一遍,“轿车”与“银行存款”一样,都是“财产”,都可以用来结算“租金”。)
单位出租房屋,其租金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占土地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税务登记日期,是最初登记日期;后面只是发生了变更,但登记(成立)日期还是最初的。
二、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任何所得税纳税人,而以其合伙人作为所得税纳税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单位等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这儿没有“合伙企业”汇算清缴一说,而应当按照约定(协商)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确定的比例,对涉及合伙人进行分配(这儿不一定是说钱打到某个合伙人账户上,是把赚的钱分开——确定某人多少钱),并由各合伙人分别进行计算纳税。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参考: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
根据上述规定,合并前已经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不需要再缴纳印花税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对于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对于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见,处理还是很严的。那么,纳税人如何防范和应对异常凭证的潜在风险呢?
一、风险防范
(一)坚决不接收下列三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货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坚决不用上述三种方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确定供应商之前,先了解对方的身份(包括业务员的真实身份)、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比如,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者工商系统查询开票方的名称、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看供应商信息是否真实。
(四)购买货物或者接受服务时,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汇款(不支付现金),注意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票注明信息相符(不给业务员个人账户汇款),若不一致,应暂缓支付,对购销业务进一步审查。
(五)核对实际收到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与发票票面开具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以及采购合同中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拒收对方开具的值税专用发票。
(六)通过登录发票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专用发票,判断发票真伪。存在问题的,拒收对方开具的值税专用发票。
二、风险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纳税人接收异常凭证核实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业务详细说明,提供业务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凭证。
(三)涉及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的,提供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的凭证。
(四)涉及能源消耗的,提供消耗支出凭证。
(五)涉及委托加工的,提供委托加工相关材料。
(六)业务合同、协议等材料。
(七)相关业务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为确保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说服力,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在日常业务洽谈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包括与业务员的谈话等内容,应保留视频录音,印证合同业务的真实性。
二是保存银行付款流水或者微信支付凭证等,印证付款的真实性。
三是取得的货运物流发票备注栏中应记载货物的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印证货物运输的真实性。
总之一句话,提供的证据资料越详实越好,越有说服力越好。只有这样,取得的列入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能获得继续抵扣进项税额的机会。
不需要。《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捐赠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
从形式上来讲,子公司要成为母公司的经销商,签订授权委托书即可。
需要注意的时,作为独立法人,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双方应当合理定价并进行账务处理。
不需要。根据意大利《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以下类别的个人所得(现金或实物)征收税:(1)土地及建筑物所得;
(2)投资所得;
(3)工资薪金所得;
(4)自营职业所得;
(5)经营所得;
(6)其他所得,包括资本利。
捐赠所得不在征税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公告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收取水费可以采用简易差额计税方式,税率3%。
收取电费,没有差额简易计税的政策,应该按照转售电的税率征收,一般纳税人13% ,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免税。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一条关于会计科目: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根据上述规定,资产是租入的不属于公司资产,装修费用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并在租赁期间进行分期摊销。
由于客户拒绝履行合同,产生的报废损失属于经营相关合理的损失,所得税前允许扣除,但您的描述并不是报废而是低价处置,那么这时会形成成本大于销售收入,而低价销售是有合理原因的,这样就会形成商品销售的正常损失,这个不属于报废损失,是可以正常税前扣除的损失。
增值税上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按照个税政策,允许扣除的附加扣除包含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而且目前综合所得是按年计税,所以全年个人部分的社保肯定是可以税前扣除,但具体申报是必须按月还是可以在12月一次扣除,这个您需要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操作一下看看允许这样申报,申报系统有其设定的规则,如果不能这样申报,您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写全年社保个人负担金额扣除。
我理解您的业务实质是母公司派人到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相关工作,相关的人员的薪酬福利由母公司承担,可以理解为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了企业管理服务,然后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用,费用定价标准就是相关人员的薪酬福利的金额。所以这样可以向子公司开具现代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发票,税率6%。
目前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才可以按照劳务派遣业务开票差额纳税,您这个情况不应该按劳务派遣业务处理,应该按上述开具企业管理服务发票处理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