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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上,对于房屋建筑物的此类维护,资本化处理(既然租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比较合适(不存在计入“固定资产”一说)。当然,因为金额并不算大,一次性费用化也非不可。一般来讲,如果能使原资产功能明显提高(比如装修)或者产生新的功能(比如升级),是应当资本化的;否则费用化。
二、“能确认为费用”与“但要长期摊销”本身矛盾。所谓“确认费用”,比如计入“管理费用”,那就不存在摊销问题。只有资本化(租入装修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但这也叫“资本化”)才涉及摊销问题。若要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可按剩余租期摊销。
三、发票开具,取决于业务本身,而与账务处理无关。上述情形,应当按照“建筑服务——修缮服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或者装饰服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开具发票(具体哪个,应据实而定——因为我不知道您“粉刷”目的)。
答:目前江苏202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名单已到第四批,由于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截止2022.12.21日前可能还会有第五批名单,请实时关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的公示通知 http://www.innocom.gov.cn/
这样违反“三流一致”(即收款方、开票方,皆应为实际销售方),存在税务风险。
至于如何规避,则有错即改。也就是说,应当由实际销售方开具发票、收取款项。
我理解 如果是之前销售给您了备件 现在额外又赔付了一个,那么原来的如果是损坏了 没有价值了,就不需要做处理 就相当于是给您更换了。如果是之前的还在库存 而且还能使用有价值,那么赔偿的备件可以理解为是对方买赠行为,您可以在原备件和新赔偿的备件分摊入账的成本就可以,理解为花一份钱 买了两件商品。这时对方应该按折扣方式开具发票给您。
按什么科目报销入账 看您的这个搬运东西的用途,比如搬运材料,那应该计入材料的成本,如果搬运办公器材,计入办公费用就可以的,至于二级科目,您根据自己的习惯计入就可以的。
一、如果按照市场价格接收(购买),则涉及契税(房屋、土地部分)、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二、如果支付款项比实际市场价格明显偏低,且存在关联交易情形或者政府划拨(赠送)情形,则差额部分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这就涉及企业所得税了。至于上述契税、印花税,也是一样。
房产税申报得基数包含土地价值,但不包含购买土地时缴纳得印花税,购买土地的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不作为土地价值核算的。
如果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是需要取得代开发票得,至于多久开一次 到没有特别规定,只要再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就不影响你公司税前扣除。
我们举例讲:张三当年收入1000万,交了300万个人所得税。注意:这个“纳税环节”已经完成。
政府给予了张三120万奖励。注意:没有“个人所得税返还”一说;地方政府没有权力返还个人所得税,只能是“奖励”(至于120万恰好等于“300×40%”,那只是一个简单的数学计算而已)。必须认识到,这是另外一件事:“政府给予了张三120万奖励”。
税法规定,省部级以上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地市级以下,则无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向境外企业销售,对方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须为之开具普通发票——这是法定义务。不应当不开发票,而置于“未开具发票销售额”。
应当纳税调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无论属于股权性还是债权性理财产品,自行计提皆不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1、合同应有金额和单价是含税或不含税的约定。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一、预收款长期挂帐的税收风险
预收款作为预定货物、商品或者工程,一般情况下都会按照合同或者协议履行。预收款长期挂帐或者核销总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因为对方公司不要求开发票,收了款始终挂在预收款长期不作处理的情况比较多,号称“避税”,实际就是逃避纳税。
因此,预收款长期挂帐必然成为税务机关的关注对象。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预收帐款的审核要求(摘录相应部分):
1、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情形。
2、预收账款的审核
(1)获取预收货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初步确认所列客户的合同、订单及其支付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
(3)审核借方发生额与相关的资产或费用科目。
(4)审核合同、订货单、验收单、购货发票、客户对账单等有关附件及凭证,核对应付金额是否正确。
(5)对于长期挂账的金额,应重点审核企业资产和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发生的呆账收益是否已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6)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函证预收货款。
(7)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未转销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8)审核预收货款账户的记账汇率及汇兑损益计算的正确性。
(9)对应付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审核3年以上无法付出的应付账款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总之,对预收款超期并明确不再发货或者退款,作为企业收益的,应及时转入收益,并计应税所得额,申报交纳所得税。对利用预收款对实际已经实现的销售作长期挂帐处理的,一经税务机关查实,将受到处罚。
(一)逾期预收款核销是否涉及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收取的预收款只有在货物发出后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上述企业至今没有发出货物,就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二)逾期预收款核销的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的确认进行了明确,没有涉及逾期预收款核销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逾期预收款作呆帐核销可以参照该项目确认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税所得额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存在的财务风险:(一)应收账款占有流动资金数额大,加剧了企业周转资金不足的困难。(二)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现金流出的损失。(三)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资金机会成本损失
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及时按规定确认损失,并税前扣除,否则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