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没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不需要约定(即使约定不扣,也没有法律效力),税法已经明确,必须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此种情况应按FOB计收入,如果cif模式下,是不是收入可以减掉保险费及海运费。
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不存在预提税金之说,也没有新设企业从M级升为B级需要预提税金的规定。
是否是咨询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对于工程服务,可以查看下是否符合财税2016 36号文的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第二大条的规定,如果符合,可以咨询下主管机关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如果不符合,则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一般为9%或者差额征税5%,小规模纳税人为3%。
文件供参考: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对于模具,销售方是境内公司,即使是销售给境外公司,境内公司也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为3%或者1%或者免税。
事实上,您所提供两个疑虑,并未被上述文件所限制;换句话讲,能否差额扣除,关键在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长期持有”,且“未达到重大影响”,则可通过“1504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
本科目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科目可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也就是说:
一、购入时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某股票——成本
贷:银行存款
二、每月末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某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若为浮亏,可反向。
没有这方面的减免政策。如果签订合同,需要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员工与公司是两个独立主体。员工持有公司股票,其价格浮动属于市场因素,公司并不因此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这与“投资收益”本身无关。
支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若债权无法收回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
一、若债权无法收回,则结转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二、若债务无法支付,则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三、若长期股权投资无法收回,则确认投资收益(借方)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四、上述业务,并不直接涉及增值税。
如果贵公司外派的员工是中国籍的,其全球的收入和补贴都需要在中国缴纳个税,目前已知的是在境外缴纳的个税可以在中国做抵免,但有抵免限额,需要提供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详情可以参考文件: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该文件对于境外所得的个税做了明确规定。
各地政策执行有差异,具体操作可以咨询下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