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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 ,不需要再次申报缴纳了。但在实操中各地执行中有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但税款肯定只是缴纳一次,具体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一下为妥。
大地税函(2010)7号是在原大地税函(2008)251号基础上修改了费用标准,其他条款还是按原文件执行,
(2008)251号 有下边的规定:
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里明确了,凭真实合法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请问您的问题是什么?
可以,会计上不满足确认收入条件,但先开具了发票,增值税就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需要缴纳增值税。
1. 旧电脑是属于使用过的资产,且购买人为一般纳税人,所以是可以开具专票的,是吧?---是的 可以。
2.是否可以开具13%的征收率呢?在税控机里查到计算机设备的税率都是13%,怎么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呢?-----如果您在购买电脑时按税法规定,不应该抵扣且未抵扣的情况下(如果购买时已经抵扣,现在只能开具13%税率的发票,按13%纳税),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可以按3%开具专用发票 ,如果您的税控设备中 没有3%的税率,需要联系税局和开票税控装置的公司进行维护添加。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属于外贸企业且其全部业务均为免征增值税业务,则固定资产和房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不能退税。生产企业不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全额抵扣,房租如果既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也有用于生产的,应按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一、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享受“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优惠。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高新企业四季度购入固定资产且选择一次税前扣除 可以加计100%扣除,意味着按第一条规定 税前扣除金额为2000万。
按第二条政策,如果用于研发,研发费用可以加计100%扣除,所以有人理解 ,如果一次扣除1000万折旧 ,同时用于研发计入研发费用 还可以加计扣除1000万,所以第一条和第二条合计就相当于可以税前扣除3000万,但目前是否可以理解两个政策叠加适用,有争议,我理解政策上目前没有限制 ,但在没有总局明确的前提下,最好还是到汇算时看是否有总局口径再去享受。
需要计入固定资产房屋价值,一并计算房产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第二条: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首先,和您确认一下是分公司吗?如果是分公司的话无需再开具发票给到对方,因为总分公司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如果内部需要分开核算,直接做复印件给到分公司核算就可以的。而且这个代垫费用你总共公司也不能开具发票,因为您并没有向分公司提供任何的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1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如果是行政处罚,贵司应该会收到对应的行政处罚书,上面会明确是因为违反了什么规定而收到处罚,具体可以看看《行政处罚法》。另外也可以咨询下当地更高一层的税务局对于行政处罚的理解。
2 两者都不是行政处罚,相关的营业外支出在支出表力体现即可。无需做纳税调整。
另外,建议在核算时罚没支出科目不要放与罚没无关的支出,避免提供不必要的解释和资料。
可以的,这个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的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你的意思是上月开具的红字发票 ,本月将这个红字发票由作废了是吗?那您上月开具红字发票的时候是如何做的账务处理呢,本月作废的话应该就把上月根据红字发票做的账务处理进行冲销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