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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不属于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因此不存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的单独处理。只需要做A公司的正常销售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浙江省税务局12366在回复“发票限于省内开具。对于目前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仍需遵从上述规则”这个问题时(2021-06-23),引用了上述条款,也说明上述条款同样适用电子发票。
一、我们来看一下“辞退福利”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二、关于营业外支出与成本费用的区分,我想用通俗语言来讲一下:如果一项支出,今天可以有、明天估计也可以有、明天还可以继续发生,那就是成本费用;如果属于非持续性、偶尔发生的支出,就是营业外支出。
显然,支付上述款项,乃是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赔偿”,简单来讲,就是因“违法”而支付。那么,“违法”行为自然不能“今天可以有、明天估计也可以有、明天还可以继续发生”,因此,这个“赔偿”还是作为营业外支出比较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 七个区域。生产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一、会计方面,据实归集研发支出,研发完成结转无形资产,然后根据预计使用寿命摊销即可;费用支出发生过程中的凭证如实入账。没有过多特殊要求。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涉及到研发支出加计扣除问题。
(一)研发人员福利、差旅费,这些属于“其他相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二)关于留存备查资料要求: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一、企业利润变动较大,会引起税务预警。这种税务预警,也可能在税务稽查选案时予以考虑。但是,这没有明确说,变动幅度多大就是一定要查。税务稽查人员也会进行案头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案。
二、预警与税收违法,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甲公司利润确实比上年少了一半,所以所得税少了一半,这也没啥问题。乙公司今年多缴了1000万的企业所得税,但事实上他今年多盈利了3个亿,那乙公司还是有问题。
总之,关键在于是否依法、据实申报纳税。
如您所述,因为疫情影响,利润减少,所以少缴所得税,那就没有问题。即使来查,又有何惧呢?
您说的是取得的发票还是电子客票行程单呢?如果是发票需要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如果是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为注明个人名字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和税前扣除凭证。
1、企业所得税
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在税前扣除。
必须是在实际支出后才能扣除,企业只是在账上预提了该项支出而没有实际支付的不得税前扣除。
该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取得发票。
该项支出,也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总额”的组成部分,不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等限额扣除费用的计算基数。
2、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成本核算方法变更,比如上述“由实际成本法转换为标准成本法”,确实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但是,基于存货(我估计您问的是存货吧)的流动性的特点,这种情况一般采取未来适用法即可,不必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对于已经销售或者消耗掉的存货,不需要调整其已经结转的成本。对于现存及未来存货,可以转变核算方法。
可以。
“财税[2019]38号”文件对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的明确解释,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因此,如果直接还是间接,只要确实用于居民供热,可以享受相关优惠。
1、在我国分公司的分支机构该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有自己管理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是否独立核算由总公司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总分公司如何申报各种税:
①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②增值税: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一般由产权人(总公司)申报缴纳。
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
其他应收款是10万,其他应付款是40万,未分配利润是-20万
分公司在注销处理时,首先要抵销与总公司往来,本表中无,把账目结平即可:
借:未分配利润491535.94
贷:应收账款32237.39
其他应收款333013.26
应交税费126285.29
总公司:
借:应收账款32237.39
其他应收款333013.26
应交税费126285.29
贷:未分配利润49153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