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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上 :这个需要看您的合同具体内容了,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如果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没有收到,也应该确认本期的收入。
2所得税上: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您说的已经签订合同,不知是否按合同约定是否到了应该收取租金的时间,如果到了这个约定时间,即使没有收取,也要确认所得税的收入。如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不需要确认所得税收入。
会计和所得税 都是按实际租赁期间,分期(月)确认收入的。
3、增值税上: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如果到了约定时间,即使没有收款应确认收入,而且增值税是在达到纳税义务时间一次全部计税。如果先开发票的也是一次全部计税。
这个需要看您具体涉及什么业务,一般情况下企业涉及的税种分为几类
1、所得税,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法定税率25% ,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享受优惠。个税一般涉及代扣员工薪酬的个税,税率为3%-45%。
2、流转税及附加,主要是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文件规定的范围的饲料,免增值税。
3、财产行为税,包含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这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税率。
另外我国目前税种18个,除了上述可能经常发生的,还有其他的税种,如果有对应纳税事项发生,也需要缴纳。
您好,已安排老师为您电话解决。
您好,已与您电话沟通解答。
目前税金的申报都是在次月进行上月所属期的申报,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果12月满足退役军人抵减增值税的政策,也是在次年1月申报上进行抵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自己本身没有“股东”,谈不上利润分配一说。
举个例子:张三(总公司、母公司),其儿子(子公司)长大后要成家立业;但张三的右手(分公司),则谈不上“长大、成家”一说。
既然子公司“其他应付款”乃是美金,且折合人民币10600;相应,母公司“其他应收款”也是美金,也应折合人民币10600。既然原为10000元人民币,自然先作汇兑损益,调整为10600。然后,合并报表时,自无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个人股东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流程是什么?
1、当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首先需要出具相应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2、出具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后,企业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3、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对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进行验资,并且出具验资报告,再由企业去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外购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即生产企业退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附件四:《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需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至于合同若在境内书立,自不必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