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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您这个更早,适用17%税率,道理自然一样,而且之前也有明确,只是未专门出文件)、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显然,此时退货应当适用17%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当然,如您所述,卖回供应商,法律亦未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我认为是可以的。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需要考虑四个因素:中介机构、公益事业、捐赠收据、限额比例。
按照您的描述,上面四个因素全部考虑到了。因此,我认为上述捐赠没有问题。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需要,差旅补助不需要缴纳个税,也不计入工资总额,计入差旅费科目核算。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第(二)项“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第4款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这里特别明确不包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怎么算列明,是必须在合同中有增值税金额,还是列明税率可以换算不含税金额,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明确,但大连税务局在在线答疑中明确必须要列明增值税税额才可以按不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因此您说的开口合同,我理解可以列明不含税单价、单位税额,数量,这样就可以在数量确定后按不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否则不能采用不含税金额计税。
依据:印花税法相关热点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主持人]:合同中写明增值税的,也要做基数算印花税吗? [2022-07-22 09:54:12]
[嘉宾]:《印花税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但如果未单独列明增值税,或仅约定了增值税税率的,需按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所载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2022-07-22 09:55:17]
中间商向您索取的赔偿金,可以有俩种做法,一是中间商取得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给你方开具收据就可以,所以就是按你们双方商议金额进行请求即可,不涉及含税还是不含税问题。二是双方商议把赔偿金作为折扣折让处理,也就是你方相当于给予对方一定折扣销售商品,那么这个时候索取的赔偿金就是含税金额,在开具发票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如果喷药机器人在销售时属于农机免税,那么用于研发取得发票进项就不能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显然,此类股权,不太可能存在“市场价格”,那么,可以考虑以其净资产作为入账成本。(当然,您只提供了“实收资本300万”、“净利润是负数”,那这个“净资产”我就没法知道了。)
一、既然“垫付费用”、“未来可以收回”,则应当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
二、发票开具要求票实相符、三流一致。既然属于其他公司费用,自然应当抬头为其他公司;也就是说,其他公司费用支出,开具发票给您公司是错误的。
三、企业开始筹建,就会核定名称。
这其实是一个问题。
打个比方,您去商场花1000元买了件大衣,商场赠了条标价500元的围巾,您不会认为赚了500元吧(买到就是赚到,那是商场的话)?事实上,您就是花1000元,买了一件大衣和一条围巾。
这儿也是一样,不用视同销售,直接就是销售。比如收了1000元、提供20万保额,赠送标价200元礼品;其实就是1000元同时销售了20万保额加“200元礼品”。
参考资料: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不瞒您说,企业所得税法是在2007年发布的,自然考虑不到这种设备;而经查最新《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也没有这个车辆。其实,我们可以换个角度进行考虑,而不论限于一点(分类)。
一、会计方法,准则规定自行估计使用年限即可。
二、税法方面,这不是“房屋建筑物”可以确定,既然如此,单位价值500万以下可以一次扣除。
也就是说,无论会计还是税法,虽不能明确其具体分类,但并不影响正确进行账务税务处理。
关于加工劳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则税负即为3%;目前小规模纳税人3%项目免征增值税,则税负为零。
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就比较复杂了。加工劳务增值税税负13%,但这样计算出的是“销项税额”,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能抵扣多少“进项税额”呢?不可能有任何一个企业完全一样。所以,不存在标准的、统一的“增值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