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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预付款的发票应该做预付账款的核算凭证,也就是购买卡时先计入预付账款 ,然后如果用于职工福利,需要制作职工领取购物卡的清单,请员工签字,领导签字 ,这个清单作为计入福利费的凭证。
该国外高校专家虽然2022年全年都在境外工作,但他是中国人有绿卡,中国护照,在工作结束后,如果会回到中国境内居住,中国是其习惯性居住地。因此,判定该国外高校专家为中国的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境内外的所得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根据其住所(即习惯性居住地)和境内居住时间来判定。而住所不是住房,是指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若张三未来长期定居在南非,同时举家迁往南非,即使是中国公民,税法上也可判定为非居民个人。
特别提醒:1、判断个人是否作为中国的居民个人,应根据其住所(即习惯性居住地)和境内居住时间来判定。而住所不是住房,是指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若该国外高校专家未来长期定居在境外,同时举家迁往境外,即使是中国公民,税法上也可判定为非居民个人; 同样的,若该国外高校专家是外籍自然人,其长期定居在中国,且家庭、经济利益关系也都在中国,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呆满183天,即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文件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十、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所得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 2010 】112 号)。
你除了需要满足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外,还需要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离职补偿金)账务处理您可以参考: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借: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
2、需要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项目申报个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上述交易的实质是自然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存在转让所得的情况下,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股是公司层面将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无法实现股东退出的目的。
你这个是从国外购买是吗?票据 主要内容物流信息 不是发票性质,如果入账能否税前扣除 ,需要有其他证明购买的单据,比如双方的邮件、合同协议、对方国家发票性质的单据、付款记录等。
不管是现金返利还是实物返利,做为销售方都是冲减原来的销售收入,所以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了,也就相当于返利部分没有缴纳所得税的。以下分录您参考一下,可以帮助您理解。
①支付现金返利一方,开具红字发票:
借:应收账款(负数)
贷:主营业处收入(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负数)
②收取现金返利一方:
借: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时)
情况二:实物返利
①支付返利一方,开具红字发票:
借:应收账款(负数)
贷:主营业处收入(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负数)
返还实物开具蓝字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收取返利一方:
借: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时)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另外,返利业务,销售方应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这一点也能说明是冲减了销售收入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好,从题目描述来看,对于设备改造由对方承担的一半,贵方实际上是代收代付,也就是说,应由改造方分别就改造费用,向贵方和对方开具一半金额的发票。
理解正确。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分三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于11月份收到设备,可在第四季度按规定购享受买设备加计扣除政策。
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两个身份,变更法定代表人 和是否分红没有关系。是否需要分红 是企业自己决定的。
零税率,本身也是一种税率。严格从原理上讲,零税率并非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免税不行);然而,既然适用零税率,即使开具专用发票,那么票面税额自然也是为0,其实开不开专用发票那也没有区别了。
收到供应商红字发票需要在外销账簿上做账务处理,不是进项转出,是红字冲减。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出口企业发生退货,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退运证明录入,生成电子数据,持纸质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等资料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证明。外贸企业发生退运的,已申报退税的,需先补税,未申报退税的,不需补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②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③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退运证明的操作说明:
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
(1)第二步-单证申报数据录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录入数据后‚点击“设置标志”;
(2)第五步-生成正式申报软盘-打印单证申报数据-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3) 第五步-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2)外贸企业退运时的在外销账簿上进行账务处理:
冲减退运收入:
借:应收外汇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率之差)(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红字)
对已办理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应补交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消费税退税)
贷:银行存款
收到红字发票,外销账簿上进行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