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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开法是不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既然这时候“不填写”蓝字信息,那如何“详见对应正数发票及清单”呢?显然不恰当。
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企业有代扣代缴业务,如果未代扣代缴可以处以代扣金额50%到三倍罚款,所以不是未来顾问是否主动申报你们有没有风险问题,是现在不代扣就有风险了。
您公司因质量问题向境外客户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您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该赔偿款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范的所得也不代扣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关于购买旧固定资产,税法折旧年限确定问题,确实没有直接规定。但是,现行政策下,这个问题应当不用纠结。我估计您这辆二手车不会超过500万吧。如此,则可依据“一次扣除”相关文件规定,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即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具体来讲:
如果这个补贴,指定购买某项资产,或者要求未来进行某项支出,则应先计入“递延收益”,待未来购买资产或者进行支出时,冲减资产成本、费用支出或者随资产折旧摊销、费用支出发生而结转“其他收益”。
如果并未指定,或者指定补贴已经发生的某项费用支出,则收到直接计入“其他收益”即可。
其实,您只需要理解了“轿车”与“银行存款”一样,都是“财产”这个道理,则此问题就简单了:“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给A企业……公司需要交哪些税”?(再强调一遍,“轿车”与“银行存款”一样,都是“财产”,都可以用来结算“租金”。)
单位出租房屋,其租金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占土地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税务登记日期,是最初登记日期;后面只是发生了变更,但登记(成立)日期还是最初的。
二、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任何所得税纳税人,而以其合伙人作为所得税纳税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单位等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这儿没有“合伙企业”汇算清缴一说,而应当按照约定(协商)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确定的比例,对涉及合伙人进行分配(这儿不一定是说钱打到某个合伙人账户上,是把赚的钱分开——确定某人多少钱),并由各合伙人分别进行计算纳税。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参考: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
根据上述规定,合并前已经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不需要再缴纳印花税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对于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对于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见,处理还是很严的。那么,纳税人如何防范和应对异常凭证的潜在风险呢?
一、风险防范
(一)坚决不接收下列三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货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坚决不用上述三种方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确定供应商之前,先了解对方的身份(包括业务员的真实身份)、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比如,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者工商系统查询开票方的名称、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看供应商信息是否真实。
(四)购买货物或者接受服务时,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汇款(不支付现金),注意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票注明信息相符(不给业务员个人账户汇款),若不一致,应暂缓支付,对购销业务进一步审查。
(五)核对实际收到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与发票票面开具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以及采购合同中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拒收对方开具的值税专用发票。
(六)通过登录发票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专用发票,判断发票真伪。存在问题的,拒收对方开具的值税专用发票。
二、风险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纳税人接收异常凭证核实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业务详细说明,提供业务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凭证。
(三)涉及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的,提供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的凭证。
(四)涉及能源消耗的,提供消耗支出凭证。
(五)涉及委托加工的,提供委托加工相关材料。
(六)业务合同、协议等材料。
(七)相关业务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为确保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说服力,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在日常业务洽谈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包括与业务员的谈话等内容,应保留视频录音,印证合同业务的真实性。
二是保存银行付款流水或者微信支付凭证等,印证付款的真实性。
三是取得的货运物流发票备注栏中应记载货物的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印证货物运输的真实性。
总之一句话,提供的证据资料越详实越好,越有说服力越好。只有这样,取得的列入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能获得继续抵扣进项税额的机会。
不需要。《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捐赠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
从形式上来讲,子公司要成为母公司的经销商,签订授权委托书即可。
需要注意的时,作为独立法人,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双方应当合理定价并进行账务处理。
不需要。根据意大利《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以下类别的个人所得(现金或实物)征收税:(1)土地及建筑物所得;
(2)投资所得;
(3)工资薪金所得;
(4)自营职业所得;
(5)经营所得;
(6)其他所得,包括资本利。
捐赠所得不在征税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