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物业拒绝开具公司抬头发票是正确的,合理合法合规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向谁提供了增值税应税项目就应该向谁开具发票,不能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所以向个人提供了供暖,就应该向个人开票,不能开具单位抬头的发票。
文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您好,该问题为考试问题,非财税实务问题。请联系您的辅导老师取得更准确的回复。
转让双方都按照股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算印花税,双方都可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医院不管是有形动产还是不动产租赁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无特殊的优惠政策。
这个问题,涉及“三流一致”的解读。所谓“三流”,即:发票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
前二者不涉及,就不说了;这儿要说说“资金流”。这儿的“资金流”一致,是说收款方要与开票、提供服务方一致;而付款方并非绝对一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即收款方),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第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您的情形,恰恰属于收款方与开票、提供服务方不一致,这样是不妥的。
这其实就是“动产租赁”。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则适用13%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就适用3%征收率;当然,目前(年底前),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项目是免税阶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研发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支出的划分您参考以下原则:
1、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
2、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的可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应当费用化。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处理。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条、第九条。
文件依据: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需要备查资料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这个文件对于各种损失扣除的资料都有详细列示。
如果客户破产,我司作为销售方,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该准备哪些资料备查——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文件依据: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需要备查资料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这个文件对于各种损失扣除的资料都有详细列示。
如果客户破产,我司作为销售方,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该准备哪些资料备查——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我是这样理解的,首先您需要确认进项发票都是真实业务产生的,销售收入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都进行了纳税申报,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不管是哪种方式都是可以的。
您核实未开票收入,如果还没达到纳税义务发生,自然不需要按无票收入申报纳税,您的进项如果属实,在什么实际认证抵扣也是您的选择,可以本期不选择抵扣。
但目前我理解是税务部门已经认为您有疑点,最好的方式就是尽快处理,别因为留抵退税导致对您企业更多的关注。我认为如果有未开票收入确实也应该纳税,您要确认纳税,否则这个延迟纳税也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发票开具的具体原则,乃是“据实”。
比如,您销售100件,每件200元。无论您让人家总款项5%(1000元),还是按照5件价格给予折旧金额的计算,您发出的数量,都是100件。也就是说,折让发票所冲减的,只能是金额,而不能是数量。
您好,由于您的问题较为综合性,已安排专属客服与您取得联系,以进一步核实问题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