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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申报时,该业务在本地应缴增值税是2.4万,同时留抵税额2.4万。
报表列示:如果是取得劳务发票,不属于分包的话,不需要填写附表3,附表1将100万简易计税销售额和3万税额,分别填写在“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次的第3、4列(如果开具的是普票)或者第1、2列(如果开具的是专票)。主表“进项税额”栏次填写2.4万,“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次填写3万,“应纳税额合计”自动产生3万元,“分次预缴税额”填写预缴0.6万,“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次自动计算结果2.4万,“期末留抵税额”自动计算结果2.4万。
如果是分包,可以差额计税,也就是按(100-80)差额计算应纳税额为0.6万,扣除异地预缴0.6万,本期不需要缴纳税款。
分包和劳务的区别在于,分包是将一部分工程交由另一方承建,分包方对所作的工程负责,自己组织人工,够买相关辅助材料等进行建设,最终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质量标准等交付工程。而劳务,是你公司承建工程,然后由于人力不足,去聘用外部人力进行建设,你公司需要对整个工程质量负责,对工期等负责。也可以说分包包的是“活”,劳务雇佣的是“人”。
是2.4万,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3万,可以抵减预缴0.6万,需要缴纳2.4万,一般计税办法2.4万进项形成一般计税办法的留抵税额,用于以后期间抵扣一般计税办法的销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便函解读财税[2010]121号文中明确,当前有部分企业(主要是老的国有企业)的土地仍是国家划拨的,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成本。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划拨土地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8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你公司事业单位的股东,如果是以划拨土地投资入股,无需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股东是出让取得土地投资入股,需要并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
1.所得税上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是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从而进行所得税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不计入的计算,和会计上采用总额法或者净额法无关。2.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会计采用净额法冲减房屋成本,我理解仍然按照原价,也就是按冲减前的房屋原值计算房产税。具体执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妥。
都需要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既然拥有100%股权,自然可以实现控制,应当合并财务报表。
一、退休人员不用缴纳社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四、24.“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二、资产减值准备是个笼统、汇总概念,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也包括信用减值准备。
三、合同履约成本大致相当于过去的工程施工(成本)、劳务成本吧。
需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既然拥有100%股权,自然可以实现控制,应当合并财务报表。
增值税:6%
企业所得税:25%
如果属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6.商务辅助服务。
则可免征增值税。
一、若为礼品,则赠送时应作为销售费用,同时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对个人赠送,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所谓“赠送人要求匿名”——我举一例:赠送人要求喝一瓶酒开车送去,是否也照做呢?道理一样,“醉驾”与“不据实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皆属违法——前者违反交管法,后者违反税法,只是后者往往被无视而已)。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若为礼金(红包),则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需要发票;仍须扣缴个税,道理同上。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既然属于机器安装,则应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13%)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13%)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一、补充医疗保险并非“税法概念” ,可以执行行业定义。
二、上述文件明确使用了“支付”这个措辞。显然,“提取……自行管理”,不符合扣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