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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给予员工补贴,与单位租房给员工住(也包括“实收实销”),这是两个概念。前者自制凭证即可,后者需要发票。
比如说,您公司予先制定标准,一天200元,员工出差10天,就补贴2000元,那这个就可以自制表格,发放给员工2000元。如果说,员工出差20天,短期租了个房子,或者说住酒店,花了3000元,公司给他报销,那就要发票了。
我不明白您的意思啊?
一、既然已经“稀释成20%含量的液碱”,为什么要“手工折算成30%的液碱进行出库”?那不是与事实不符了吗?
二、“30%含量的液碱做退货”,是真退货还是“做”退货?业务处理应当“据实”,自然不能“做”出来啊。
至于您说“还有什么其他的处理方法”,我只能说实事求是,既然已经“稀释成20%含量的液碱”,那就是按照“20%含量的液碱”出库。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也就是除了价款之外还应该向购买方收取的税款,如果您们的定价是不含税的价格,那么可以在价格之外加收6%的增值税的。但如果您和对方谈的是含税价,那对方肯定就不会再支付您6%的增值税了。
附加税,是您企业根据缴纳的增值税的12%计算的,这个是计入您企业的税金及附加科目,是应该由您公司承担的,而且不是按照销项税额计算,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计算,所以您说的对方可能不会接受按0.72%来向对方收取。
正常来讲是谁收款谁开票的,但现实工作中,有时候会出现第三人收款情况,如果严格遵照税收规定,这个是不允许的.
文件:国税发[1995]192号文中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但我个人理解,如果能确定是施工单位确实提供了服务,且由其开具发票,如果委托第三方收款出具了文书,或签署了三方协议,也应该可以的,毕竟现实工作中有很多需要变通的。但建议您还是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一下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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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已为您电话沟通解决。
一、“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养老机构”与第三条“资金借贷”各自独立(其他条款也是一样)。即资金借贷政策并不限于“养老机构”。
二、此文件已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当然,延长有意义的部分,其实就是第二条、第三条,因为原先条款有期限限制;至于其他条款,原本就没有期限限制,是否延长就无所谓了。
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根据《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填报说明:租赁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上所述,增值税已经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应视同销售处理。
没有这个规定。但是,有一点是关键的,发票开具,必须与事实情况完全相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在税法上并无定义。个人理解,应当是达到完全可以销售的状态,而不是“预售”。
二、您的计算是错误的:
(一)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8000)-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10000-3000)-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未提供数据,忽略不计了)=1000
(二)应提存货跌价准备=3000-1000=2000万
当然,税法层面,存货跌价准备不能税前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免征增值税,限于每次(日)不超过500元(此无期限限制);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定期申报,可享受月度15万元或者季度45万元免征政策(目前文件规定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