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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明确一下,每年固定收到的337.50万是A 公司支付给您,还是B 公司支付?
一、你有两种方式确实所得税的收入: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换句话说,无论租赁服务是否发生,也不论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当日是否实际收到租金收入,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按应收金额确认租金收入。
2、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二、增值税如果是预收租金情况下,在收到租金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取得租金当年纳税。即使没有收到,如果先开发票也在开具发票时纳税。
如企业外购的土地,购入时即准备在上面自建厂房、办公楼,建好后对外出租的(同时自然含土地):
支付的土地使用权金额,在取得时即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建造房屋期间的成本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待完工后,将“投资性房地产—在建”余额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土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房屋)科目;,
1、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达成的交易,产权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实际上提供的是委托代理的角色,因袭,在合同签订时,一般会有产权交易中心的合同范本,将交易双方的权责、款项支付条款和发票开具等事项进行明确。
2、在会计核算上,与双方直接交易的最大区别是要对产权交易中心收付款项及手续费用进行体现。
A公司
借:应收账款——产权交易中心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公司
借: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产权交易中心
其他应付款——手续费
3、增值税方面,产权交易中心若收取手续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进项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B公司以无形资产销售发票和手续费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第一年收到政府补助500万元应当作为与收益相关的,补偿未来发生费用的政府补助。
会计上:在费用实际发生时,分期确认所得。税务上:取得当期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借:银行存款(收到政府补助时)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发生费用时)
贷:其他收益
2、贵公司与系统集成商之间交易应当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第2-5年申请的政府补助应当作为与收益相关的,补偿过去已经发生的政府补助,每年一次性计入其他收益。
现实工作中会出现您所说的情形,这时如果能提供表明业主、总包、分包方关于款项支付的相关合同或协议,能够证明资金的流转是对应真实义务 ,不会因为三流不一致,认定票据不合规的
目前大陆和台湾签订的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还未生效,而国内对于股息红利的优惠政策也没有和境内个人投资台湾上市公司相关的,因此,按目前政策无法减免。建议也咨询下税务局意见。
我不太理解您的意思,您是说转让“装修”吗?“装修”是个动词,这怎么转让啊?
目前陕西省纳税人,进行进项税抵扣认证,仍需通过税控盘、UKey等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操作,网址https://fpdk.shaanxi.chinatax.gov.cn。
未来随着全电发票推广和税务数字账户的上线,可以不用税盘在电子税务局平台上操作进项税抵扣认证。以上海地区为例,可以通过税号、办税员手机号+密码+验证码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即可进行进项认证,统计确认等操作。
一、税法并未对于“农业生产”给出具体定义。按照您的描述,我感觉更接近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您也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某个工程来讲,排放一个月,就这一个月发生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排放10个月,就发生10个月的纳税义务;一次也不排放,自然不发生纳税义务。
1、开具设备租赁发票需要在营业执照中增加经营性租赁的经营范围;
2、设备先进口后租赁给保税区的国内客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3、若该设备租赁请保税区客户从境外直接租赁,可视同境外之间租赁行为,国内就无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是两个政策。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来讲,与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无关,也与研发费用占比没有关系。
按照“财税〔2015〕119号”相关定义,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