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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农民工的简称,是中国大陆特有词汇,指身为中国大陆特有的农业户口身份的工人;指从农村进入城市,依靠替雇主工作为谋生手段,但不具备非农业户口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成为原户籍制度之下特殊群体,也是城市被雇佣者中劳动条件最差、工作环境最苦、收入最低的群体;而现在我国很多地区已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不再区分户口的“农业”与“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分类,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随着社会的进步,“农业户口”即将退出历史的舞台。一般不会通过两种途径发放工资。不同地方对于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人员身份可能规定不同,请及时咨询相关部门。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乃是“据实”。回到这个例子,在用低值易耗品,重新归入库存,也并非不可;当然,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净值)归库才为适当。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企业自营出口,水论是海、陆、空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外销收入的实现。外销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商品,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外销收入处理。
收益本身已经构成利润,自然不用重复调增。
然而,出售时所扣除的“资产成本”,由于税法范畴,以前年度已经全额扣除,相当于税法层面的成本已经为零,则此刻会计上又扣减的成本税法不能重复扣除,因而需要纳税调增。
利息不能抵扣,显然您是知道的。
关于“服务费”,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好,由于您的问题较为综合性,已安排专属客服与您取得联系,以进一步核实问题背景。
所得税上有两种处理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 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上述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所得税收入,看您的合同约定本年是收款90还是120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 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 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 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 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根据上述规定,是按权责发生制,将应属于本年的90万确认本年的所得税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该按照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期将转回时适用的税率计量。
比如,如果是因为预计负债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这部分税会差异明年即将转回,那么需要根据明年合理的财务预测,判断是否还适用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并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
税收上如果无法取得合规发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会计上,遵循真实性原则,按正常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即可,即借方计入成本费用科目,贷方记银行存款科目或应付账款科目。
收到保证金时计入“其他应付款”,那么再转为房租时,是转入预收款科目还是转入损益科目,需要看转房租的时点,如果转房租时依然属于预收房租那就转入预收账款科目,如果已经达到确认租金收入的条件,就应该转入损益类科目。这个和金额大小无关。
我理解您说的煤矿整体出售,应该是煤矿的资产进行出售,包含采矿权、煤矿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吧?如果是这样需要缴纳资产出售环节的增值税及附加,如果资产处置有所得,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出售,只是针对原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溢价缴纳个税(如果是法人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环节双方还涉及印花税。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您这种替票行为,是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严重来讲这是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符发票的虚开行为,所以应该停止这样的替票行为。
正规来讲只要销售方是已经做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销售货物必须要提供发票的,如果不能提供发票,你公司是无法税前扣除的,这样的情况下,财务上可以凭对方开具的收据等资料进行入账,但所得税上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解决办法: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能否对于辅材寻找合适供应商,集中采购或汇总一段时间的采购统一开票。如果销售方是自然人,未进行税务登记,单次采购金额500元以下,可以凭对方开具收据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