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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太理解您的问题,你公司如果融券是要支付利息的,您这里说的意思是融券之后不是卖出而是借出收取利息?
不管企业是否建立工会组织,一般情形下只要企业涉及工资薪金都需要缴纳工会经费,成立工会的企业缴纳的是工会经费,未成立工会的企业缴纳的是工会筹备金, 具体要以当地工会法实施办法为准。
实务中,很多地区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免缴工会经费,也有部分地区只是规定了工会经费的优惠政策,比如广东规定,自2019年11月起,职工人数不超过25人的小微企业可免缴纳工会经费,自愿建立工会并缴纳的可申请全额返还。还有的地方规定,对新的企事业单位,开办成立满6个月或者满12个月开始缴纳工会经费。具体执行上可以联系当地税局、工会相关部门确认一下。
1、一、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2、外贸企业成本率、利润率没有固定比率,因企而异。如果采购批次确定,成本相对固定。利润率没有规定的,这需要根据没有具体价值的行业和产品来确定。一般来说,外贸公司通过改变订单来赚取差价。普通公司将利润控制在20%,这对于传统产品来说已经是一个很高的比例,而对于传统制造产品来说,最低利润将是10-15%;高新技术企业或资源性产品利润翻番,利润正常;一些外贸公司没有盈利。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3、没有专门针对电子贸易的免税或抵税的政策。
您说的劳保费用 ,在研发费归集相关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列举。
财税[2015]119号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采用的也是不完全列举。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40号公告虽然没有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但是“如”等词语也应当属于不完全列举。都有“等”。
所以我理解,您最好和主管税局进行沟通一下,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归集,如果可以最终转入“管理费用—研究费用-其他费用”。如果不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归集,建议计入管理费用-劳保费用。
1、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为计税基数,乘以6%作为增值税,乘以10%作为预提所得税。
2、以解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3、不存在低于一定金额的另外服务免于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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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只是财务账务处理的依据,如果对方将当时你方收取押金的原件已经退还,就无需再开具收据给你公司了,如果不退还原收据,你公司可以要求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比如说:甲银行借给乙公司1000万,要收80万利息。这个利息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那么,丙公司借给乙公司1000万,从市场原则来讲,也要收取利息(比如也是80万),那这个利息也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而如果丙公司说,和乙公司关系好,不收他的利息,这就涉及视同销售(当然,是“销售服务”——在增值税范畴,不叫“提供服务”,也是叫“销售服务”,一样的),丙公司仍然需要按照80万利息“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借款来讲,视同销售,是指“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也就是说,您公司借钱给别的企业,收了利息,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未收利息,也要视同收了利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至于是否超过一年,与视同销售没有关系;时间长短都一样的。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找到【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点击【税(费)种认定信息】,这里可以查询到已有的税(费)种认定信息;
3、点击【税(费)种认定申请】,选择行业、征收项目、填写申请原因,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等待审核即可。
4、操作过后,我们还可以通过首页【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税(费)种认定申请的办税进度。
接下来,我们再说第二种税种认定方法,去税务局大厅办理税种认定:
大厅办理的一般需要法人或者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带上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财务章还有发票专用章,还有相关纸质材料如:公司章程、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等等去税务大厅,一般需要去导税台领取一张《纳税人税种认定表》,具体操作会有专员指导,一般办理过后,当天即可完成,无需等待审核。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事实上,您是向“还迁户”销售房屋,只是政府代“还迁户”支付房款。
一、房屋销售对象乃是“还迁户”,且其需要办理产权证,也用着发票;所以,“给还迁户开具不动产发票”是正确的。
二、政府代付款项,则您公司出具收据之类即可;既然您说“财政要求出具不征税发票”,那开具“不征税发票”也是可以。总之,既然“不征税”,自然不会与上面“不动产发票”重复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