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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种的认定来确定您的纳税事项时按期申报还是按次(按次的在税费种认定中没有,直接申报就可以)
根据印花税法: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您说的纳税期限完全正确。
根据业务的实质,应该应以负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核算比较合适。但纳税申报时,需要根据红字发票填报到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您是说“房屋抵顶施工款”吗?(当然,别的情况也是一样。)
比如,甲建筑公司给乙房开企业施工,施工款100万。甲建筑公司自然要就这100万交税。
乙房开企业卖了1套房子给某客户,收了100万。乙企业当然也要就这100万交税。
至于甲建筑公司与“某客户”是不是一家,那其实一样啊。
税收原文列一下吧: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简单来讲,名为“劳务报酬所得”,但实际上按照“工薪薪金所得”扣税。
您所说的安装服务是单独提供安装服务还是销售保温材料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呢?如果是单独提供安装服务,按照建筑安装服务纳税,税率为9%,如果是销售保温材料同时提供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您的主业是制造,应该按销售货物对销售安装价款计算纳税,税率13%。
提供加工服务,税率为13%。
打个比方,您花了500元;赠送了几个零件,市价120元。那么,您的维修费用就是380元。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380
库存商品(原材料)120
贷:银行存款 500
合同工期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建设的时间,施工方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的交付。工期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不是合同签订日期,也不是产品设计日期。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我另写一下分录吧。
一、土地入账(没有地,房子总不能建在空中啊)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二、建设
借:开发成本
贷:无形资产
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三、建成
借:开发商品
贷:开发成本
四(一)、转为自用
借:固定资产
贷:开发商品
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四(二)、转为出租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开发商品
以上环节皆不需要视同销售。
确认出租收入、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注:因为土地属于一块整体,虽然部分开发商品转为自用,但相应土地不需要另行结转出来了(如果非要转也并非不可,只是必要性不大)。
我写一下分录吧。
一、土地入账(没有地,房子总不能建在空中啊)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二、建设
借:开发成本
贷:无形资产
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三、建成
借:开发商品
贷:开发成本
四(一)、转为自用
借:固定资产
贷:开发商品
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四(二)、转为出租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开发商品
以上环节皆不需要视同销售。
确认出租收入、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注:因为土地属于一块整体,虽然部分开发商品转为自用,但相应土地不需要另行结转出来了(如果非要转也并非不可,只是必要性不大)。
是的,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以员工作为纳税义务人,作为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公司有证据证明,是员工的原因不签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我们举例来讲,公司原本向这个客户销售了10件这个产品,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35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
但是出了质量问题,再赔人家一件。注意,重点来了:这个业务的实质,就是收了1356元,卖了11件。
上面销售收入已经全额确认了(不错,就是1356元),但成本还差一件的,再补一件成本结转即可。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