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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22号”文件明确,“上述人员具体包括……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因此,您可以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查询,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
从文件要求来看,应当留存相关劳动合同;至于其他,正常据实核算即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注释: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结合你的合同内容,我理解应该属于人力资源服务项下的劳动力外包项目,所以开具的发票是正确的。
需要看进行核算检测是工作只需还是和工作无关,如果与工作无关属于职工福利费用,如果是工作需要进行核算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计入劳动保护支出、差旅费支出等科目。
已经和您电话沟通过,如果是通过你们双方成立的经营主体分回利润,是无需开具发票的,属于税后利润分红性质。
但如果不是以双方共同成立的主体分回利润,而是以对方医院为主体经营,产生的利润是在医院账面,而您说你们的合作是成立了经营主体,那么你从医院分红利润就没有依据了,因为您和医院之间没有任何提供应税项目的行为,也谈不上开票。所以还需要您捋顺一下怎样一个合作模式。
不需要另行计算销售额,因为所谓“商业和房屋”名义价格里面,事实上已经包含了车位价格。
打个比方:您在商场1000元买件大衣,然后赠条标价100元的围脖,商场不用对于围脖单独计价,事实上就是1000元销售了大衣加围脖。但如果您啥也不买,商场也给您一条围脖,那商场就要单独对于围脖进行视同销售了。
道理就是如此。
应该按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纳税,发票税目为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一般纳税人是9%,小规模纳税是人3%(目前免税)
可以参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一
1.纳税人提供机动车、船舶出租服务,应当如何征税?
配备驾驶员的机动车、船舶出租服务,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收增值税;未配备驾驶员的机动车、船舶出租服务,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注释: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版权使用费理解应该属于著作权的范畴,所以开*无形资产*版权使用费的发票,是正确的
可以作为资本公积,不需要另行协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4001 实收资本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首先说明一下,“转租”也是“租赁”,不必特殊化看待。如同商场卖衣服和服装厂卖衣服一样,都是卖衣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9%税率)。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即“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因此,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
如果您收入的水电费是转收转付性质,不需计入收入,直接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即可。如果是转售性质,需要核算收入和成本。
物业费收入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但增值税上如果先开具发票,就应该按开票时间全额确认增值税收入了。
您的账务处理完全正确。
事实上,发工资就是发工资,不用考虑发工资的钱从哪儿来。不是说“销售收款发工资”就是发工资,“个税手续费返还”的钱发工资就不是发工资了(这一点很多人想不通)。“收支两条线”,钱到企业,怎么花不因怎么来而有区别(特殊情形自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