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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否收到发票,都应该正常进行账务处理的,该计入成本费用还是要计入的。
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如果对方注销了,取得上述资料,在无法取得发票时依然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应该按实际业务填写发票信息,如果确实采购商品,而且是按个来核算的话,一般不太正常,如果确实采购也没有0.9个,发票开具就是有问题,需要更换。
公司注销前需要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无法支付款项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可以。
如果只是作为资本公积,则不需要作工商变更。(工商登记的是“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义务。股东应以认缴的资本额作为对外承担义务的金额,而这个“认缴资本”,就是“注册资本”。至于资本公积,不过股东、公司之间“你情我愿”的事情,对外不负义务。(当然,缴到公司,就是公司的钱,不能随意拿来拿去。)打个比方: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乃是“雪中送炭”,资本公积不过是“锦上添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资本公积增加,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二、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B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不可以的,只要对方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人并提供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必须提供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这种情况,不如公司制定一个差旅费报销办法,对于类似的出差地的餐饮,小交通等采用包干给予差旅补助形式,这样不需要缴纳个税,所得税也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目前,该问题有争议,建议咨询当地税务确认一下。
一种观点: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 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也未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 业执照的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另一种观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签订的合同,属于金融组织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离职补偿应该由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如果是母公司签订合同,应该由母公司支付。
还有需要提示,如果母公司签合同,实际子公司用人的话,需要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费用,母公司作为收入,同时支付员工工资,这样操作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