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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太权威政策。以下答疑供您参考吧。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致来看,与实际使用密切相关的费用,比如加油、路桥之类,如果凭证合规,有可能允许扣除。但与车辆本身相关,或者对应于期间,但与实际使用关系不大的,比如您说的折旧费、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能不准税前扣除。
您也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其实,您这个问题,只是人为区分了,比如您去商场买件衣服,不可能给您开票“料子多少钱、人工多少钱、运费多少钱、房租多少、水电多少”,这些都是卖方成本,您花多少钱,就是他的收入,按照收入总额开票即可。
这个问题也是一样,所谓“包含车辆折旧费,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那只是出租方的成本费用,一共收了多少钱,皆属租金,一并按照租金开票即可。
1、A需要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
2、A向B开具形式发票
3、A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申请出口退税,进账税额不需抵扣
4、内地与香港公司之间的贸易行为与正常的国际贸易行为一致,并没有特殊之处。
既然“实质就是信息流广告”,则应当开具“广告服务”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告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不可以的,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所以个人只能根据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包含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保,不能按申报上限缴纳,如果按照上限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是不能全额在计算个税时税前扣除的,需要补交个税。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合同初签时,第一年金额自然已经确定,须立即产生印花税纳税义务。至于第二年,当时并不确定,属于税法“未列明金额”;待“自动续期”,应以实际结算金额补交印花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看想原婴幼照护的专扣的截止日期是否是9月,如果不是应该修改原申报时填写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然后填写子女教育附加扣除信息,这是两项专扣,需要分别填写。
是你公司向张三借款,还是张三借款给你公司呢?
如果需要做债权债务的转移,需要三方签署债权债务的转移协议,各方同意。账务处理上就是挂账科目的二级科目之间进行转换就可以了。
一般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如果你方胜诉,应该由对方承担。根据你的描述,你方胜诉情况下先垫付的诉讼费,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在你方,我理解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你公司支付给境外企业技术转让费,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即你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你公司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对此没有增值税扣缴义务,只能由你公司规定扣缴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你公司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与你公司未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轻则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会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不可以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个体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经营所得个税、如果有房产、土地可能涉及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日常经营签订合同等事项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收筹划是很宽泛的概念,这个需要根据您的情况及具体进行分析测算。
如果你公司具有生产能力,出口自行生产的船只,及时收汇,可按规定申请出口退税(免抵退)。部分零件部件委托加工,整体船只仍属于自产。)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也可视同自产货物申请出口退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