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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因此,只要股东约定一致,上述“分期分配”并非不可。
二、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不管是否收到发票,都应该正常进行账务处理的,该计入成本费用还是要计入的。
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如果对方注销了,取得上述资料,在无法取得发票时依然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应该按实际业务填写发票信息,如果确实采购商品,而且是按个来核算的话,一般不太正常,如果确实采购也没有0.9个,发票开具就是有问题,需要更换。
公司注销前需要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无法支付款项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可以。
如果只是作为资本公积,则不需要作工商变更。(工商登记的是“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义务。股东应以认缴的资本额作为对外承担义务的金额,而这个“认缴资本”,就是“注册资本”。至于资本公积,不过股东、公司之间“你情我愿”的事情,对外不负义务。(当然,缴到公司,就是公司的钱,不能随意拿来拿去。)打个比方: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乃是“雪中送炭”,资本公积不过是“锦上添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资本公积增加,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二、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B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不可以的,只要对方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人并提供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必须提供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这种情况,不如公司制定一个差旅费报销办法,对于类似的出差地的餐饮,小交通等采用包干给予差旅补助形式,这样不需要缴纳个税,所得税也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目前,该问题有争议,建议咨询当地税务确认一下。
一种观点: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 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也未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 业执照的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另一种观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签订的合同,属于金融组织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离职补偿应该由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如果是母公司签订合同,应该由母公司支付。
还有需要提示,如果母公司签合同,实际子公司用人的话,需要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费用,母公司作为收入,同时支付员工工资,这样操作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