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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款“专项报告”已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至于“证明材料”,按照该公告第四十条,分别对应提供即可。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有。
请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如果是汇总开票方式的专票,需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如果是普通发票,清单未有要求必须是税控系统开具的。除了发票外应同时取得购物小条或者其他设备打印清单作为入账凭证。
您好,已安排老师与您电话沟通。
首先确定一下这个培训课程是和个人相关还是与公司经营相关,如果属于个人取得学历或者一些资格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与公司经营相关,可以税前扣除,但还需要取得抬头为公司的发票。所以不管是否与公司经营相关,您这张票据都不能税前扣除。
是的,适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六、资产划转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一般企业中,土地与土地上面的房屋建筑物,是分别确认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所以这个问题我们也要分别来看:
既然“未出租”,则厂房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至于土地,既然“想长期持有待价格上涨后出售”,则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可按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但是,税务处理方面,仍以历史成本计量,若有税法、会计差异,则依法调整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若属于上述“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之情形,相应人工费、材料费等,自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购房合同是做网签时重要的依据,您说的合同和A签,但网签和开票和个人签不太可能实现。即便可以实现,也是不可以的,需要明确谁购买方房产,发票应该开给谁。
可以,如果明确可以按项目归集,可以计入该项目的成本。
一般如果是直接购买国外的保险是不用代扣代缴的,但如果是国外总部代买后再支付,如果没有在保险费的基础上加成,可以往代收代付上靠,也即不用代扣代缴。如果加成了,则需要代扣代缴。但各地政策执行有差异,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后再操作。
进项抵扣是没有问题的,只要取得合规票据就可以抵扣。但要提示您如果20年费用计入22年,所得税是不能在22年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