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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运,复运出境,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上贸易方式填写“修理物品”。完成修理后,必须以修理物品的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并且一进一出相对应。修理物品进口要向海关缴纳保证金的,需要凭对应的修理物品出口报关单,退还保证金。
依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五十八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2、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成品退运 如果已经退税先到税务局办理补税手续,凭已补税证明(没有的话,就请税务出具未退税证明)到海关办理退运报关。
依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出口货物免税方式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方式,无单证备案规定。
根据税总货劳发〔2022〕36号文件规定,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所以应按40万申报出口退税。
依据:《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一、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商务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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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是否可以报销应该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如果是真实发生的与公司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都可以报销,税前列支。
如果业务员属于本公司员工,则其提成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一并纳工资表即可,不需要发票。如果业务员属于外部人员,则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因此,应当在符合上述条件时确认收入。对于能源供应合同项下的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分期确认,或者对尚未收取但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也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您可以参考:会计法(https://baike.so.com/doc/3561509-3745553.html)、会计基础工作规范(http://www.xtzy.com/html/119826.html)、发票管理办法(https://www.thea.cn/xkj_zx_1381260-1.htm)
1、凭证摘要:
会计工作规范
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性质与发票的对应关系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凭证附件要求:
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1、如果属于小额零星,未开具发票,应按上述规定,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对方若为公司,应当开具发票,否则不符合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规定,不能扣除。
分公司独立核算与否指的在企业内部对于总分公司核算的要求,更多的是站在内部管理的角度,分开核算可以对分公司进行相应的考核,但作为总分公司所得税如果是汇总申报,计算单独核算,也是要汇总在一起计算所得税的。
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必须和母公司分开独立核算的,所以不管是财务还是税务都是独立的。
进项税是否抵扣是企业自主选择的,如果取得专票不抵扣,需要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抵扣然后转出处理,或者选择认证不抵扣选项,这样就可以将全额计入利息费用,不抵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