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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除此之外,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增值税不得抵扣。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甲公司用一批商品换了乙公司一件设备。
借:固定资产——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毁损部分应当转为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在建工程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税务上要代扣代缴个税,同时董事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也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下。
至于支付给个人账户的银行和外管操作要求,各家银行要求都不一样,请和您实际要付款的银行确认。
不管是哪种关系,乙方实际是向甲方提供了服务,都不能向丙方开票的。如果有特殊情况,资金可能由丙方支付,需要签署三方协议,证明这样做的原因,但发票还是需要向实际接受服务的乙方开具的。没有真实交易,乙方开票给丙方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首先需要确定一下你所说的按收入比例给母公司的这个费用是什么性质的费用,为什么向母公司支付,母公司是提供给你公司什么服务了,还是什么原因呢?只有明确了原因才能知道计入什么科目比较合适。
首先需要确认的是,您的租赁服务到底是向谁提供的,向谁提供就可以向谁开票。
如果前期签了个人抬头的合同,后期做了修正更改为公司,那么实际也是向公司租赁的话,可以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但还有一个前提就是需要对方公司向你公司打款,所以还是强调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的四流一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请注意“实物或权利”中的这个“或”字。按照语文、逻辑规则(这不需要税法规定),二者居其一即为真。也就是说,实物、权利有其一发生变化,纳税义务即可截止。
当然,您描述的情形有些矛盾之处:若已签抵房协议,且实际已经交付(我感觉您的情形就是这样),则纳税义务截止于本月末。只是,您又提及“只是交付使用权”,那反而有些不确定了。
政策我已说清。至于事实如何,则须您来把握了。
现在不能停止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固定资产的折旧(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上述资产只是“谈判中”,并未减少,自然不能停止计提折旧。
当然,闲置资产折旧不能税前扣除,须做纳税调增处理。
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太权威政策。以下答疑供您参考吧。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致来看,与实际使用密切相关的费用,比如加油、路桥之类,如果凭证合规,有可能允许扣除。但与车辆本身相关,或者对应于期间,但与实际使用关系不大的,比如您说的折旧费、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能不准税前扣除。
您也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其实,您这个问题,只是人为区分了,比如您去商场买件衣服,不可能给您开票“料子多少钱、人工多少钱、运费多少钱、房租多少、水电多少”,这些都是卖方成本,您花多少钱,就是他的收入,按照收入总额开票即可。
这个问题也是一样,所谓“包含车辆折旧费,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那只是出租方的成本费用,一共收了多少钱,皆属租金,一并按照租金开票即可。
1、A需要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
2、A向B开具形式发票
3、A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申请出口退税,进账税额不需抵扣
4、内地与香港公司之间的贸易行为与正常的国际贸易行为一致,并没有特殊之处。
既然“实质就是信息流广告”,则应当开具“广告服务”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告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