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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支付的年度使用费可以按照月份摊销。资产一般所有权权是企业的或者企业可以对资产进行控制,按描述,每年还需要支付年度使用费,很难支持该定义。同时,无形资产的成本是可靠计量的,如果贵司按年度支付使用费,那么确认了无形资产后,每年支付的年度使用费是应资本化增加无形资产的价值还是费用化也是每年需要解决的,资本化后,无形资产的成本每年都在变动也很难符合成本可以可靠计量。具体也可以咨询下贵司审计的意见。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根据您的描述,这个业务更象是“设计服务”。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可以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设计服务——(货物和劳务名称)设计服务”(3040301)开具发票,若需更加明细,则可自行加设。
建议让员工更换发票后再报销,发票抬头按发票管理法的规定要和实际一致,如不一致属于未按照规定开票,不能当做税前扣除的凭证。
如果贵公司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收双边优惠可以看看是否和该国有税收协定,如果有,可以参考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中的条款。
我百度了一下,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总承包。
这不是一个税法概念,得转换为税法术语来做。如上情形,涉及原营业税劳务以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若以设计、施工为主,则应一并作为营业税业务,此时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自然无法抵扣(这种情形下,即使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错误开具,错误开票自然不得作为抵扣凭证)。若以销售外购货物为主,则应一并作为增值税业务,若未开具发票,自可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必须依照当时税率(17%)开具,否则也为错票,不得用以抵扣。若属于销售自产货物且提供建筑劳务,则应分别营业税、增值税业务处理。
需要计提折旧,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但是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实,您一看身份证即可知道。按照退休政策,管理人员男60、女55,工人男60、女50,这是现行退休年龄。如果您招聘达到这个年龄的人,可以不用缴纳社保。再说,退休人员会有退休证,您可以要来看看。
其实,母公司、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账务核算、申报缴纳各税即可。主要就是企业所得税吧,如果之前只是一家,那就一家申报;现在变成两家,那就两家申报。其他税种其实没有区别,分别各纳税人申报纳税即可。
1、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计算错误,需要进行会计调整和所得税申报更正,这个是正确的做法,目前没有说因为主动更正增加被查的几率的说法,相反如果已经知道有错误不去更正,才有税收风险的。
2、总分公司合并申报所得税,那个人数是按总分公司的总人数吗-----是的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国家层面上并没有分公司是否单独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规定,可参考地方性的规定并与当地征管机关沟通确认。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第三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首先需要确定一下您外聘的财务和公司是什么关系,如果是任职受雇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那么支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酬,直接以工资表形式支付就可以,不需要发票,代扣个税时按工资薪酬项目代扣。
如果属于劳务关系,那么不需要缴纳社保,但需要对方代开发票给公司,在代扣个税时按劳务报酬项目代扣。
一次支付4-9月3万元,需在支付时进行申报,根据会计与公司的关系,按劳务报酬或者工资薪酬进行代扣代缴。
账务处理,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4-9月各期的成本费用中。
日常操作中,基本可以按照您的做法来做的。
但如果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不管对方是否需要发票,作为销售方都应该开具发票的。否则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是有处罚的,但实际工作中很少因此受到处罚。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个人理解,您说的这个业务属于挂靠业务,也就是实际是外包的人在真正经营,但又是以A 公司名义经营,所以产生的收入成本等都在A公司账面体现,为了能达到A 只取得固定收益的目的,外包人以开票形式将成本在A 列支,并将超过固定收益的利润以开票的形式在企业列支。个人理解,这样是存在税收风险的,因为外包商开给A的9%土石方发票并不全部是A 公司的成本,这样就属于虚开发票了。
能否变换一下呢?真正由于煤炭开采形成的成本,开具A 公司抬头发票由A 公司列支,而属于外包商的利润部分,外包商给企业开具“企业管理服务”税目的发票,这样也是真实业务的反映,因为确实是外包商在运营企业,这样也可以达到您所说是的双方利润分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