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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通运输之类法规来讲,应当是有相关资质、证件的,但这与您公司无关。
您公司只要确实接受了相关服务,据实取得票实相符的发票即可。对方有无资质,不影响您公司的。
这属于(物流公司提供运输服务)销售折让,应当由物流公司开具红字发票。比如说,本来运费3000元,他开具了3000元销项发票;此时赔偿300元,则其再开300元红字发票即可。若尚未开票,也可直接按照2700元开具发票。
若与在建工程直接相关并且存在其必然必要情形,可以资本化;此处之资本化,是相对于计入管理费用而言,此时则计入“在建工程”,最后一并结转“固定资产”。然后随固定资产一并折旧即可。
按中国的税法,中国发放的这部分工资是需要交个税的,因为支付方是中国,算来源于中国的收入。如果支付方不是中国了,那不需要再在中国交个税。至于是否是泰国的居民纳税人,要看泰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这个建议咨询下泰国的公司或者了解相关规定的人。
关于设备租赁,如果设备是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租赁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关于信息数据咨询费,如果接受信息咨询的对象在境内,或者无法证明该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对于所得税,如果有证据支持完全发生在境外,若和对方国家有税收协定的话,可以免企业所得税,咨询合同也先判别下是否要按技术合同交印花税。
由于政策执行有差异,最好先咨询下主管税务局的意见再做具体操作。
“财税〔2019〕22号”文件明确,“上述人员具体包括……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因此,您可以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查询,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
从文件要求来看,应当留存相关劳动合同;至于其他,正常据实核算即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注释: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结合你的合同内容,我理解应该属于人力资源服务项下的劳动力外包项目,所以开具的发票是正确的。
需要看进行核算检测是工作只需还是和工作无关,如果与工作无关属于职工福利费用,如果是工作需要进行核算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计入劳动保护支出、差旅费支出等科目。
已经和您电话沟通过,如果是通过你们双方成立的经营主体分回利润,是无需开具发票的,属于税后利润分红性质。
但如果不是以双方共同成立的主体分回利润,而是以对方医院为主体经营,产生的利润是在医院账面,而您说你们的合作是成立了经营主体,那么你从医院分红利润就没有依据了,因为您和医院之间没有任何提供应税项目的行为,也谈不上开票。所以还需要您捋顺一下怎样一个合作模式。
不需要另行计算销售额,因为所谓“商业和房屋”名义价格里面,事实上已经包含了车位价格。
打个比方:您在商场1000元买件大衣,然后赠条标价100元的围脖,商场不用对于围脖单独计价,事实上就是1000元销售了大衣加围脖。但如果您啥也不买,商场也给您一条围脖,那商场就要单独对于围脖进行视同销售了。
道理就是如此。
应该按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纳税,发票税目为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一般纳税人是9%,小规模纳税是人3%(目前免税)
可以参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一
1.纳税人提供机动车、船舶出租服务,应当如何征税?
配备驾驶员的机动车、船舶出租服务,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收增值税;未配备驾驶员的机动车、船舶出租服务,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注释: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版权使用费理解应该属于著作权的范畴,所以开*无形资产*版权使用费的发票,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