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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那么复杂。就是销售了货物,分两次付款而已。比如您销售了A商品,第一次收了1000元,第二次收了200元。那开具发票就是“销售A商品:1000元+200元”。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关于“哪个公司”对外借款,这个没有绝对标准。
个人经营所得之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承担。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会计和所得税的原则都是权责发生制,所以不管是否在当期进行报销支付,只要发生都应该计入当期费用核算,但个人理解实操中确实存在推迟报销的情况,原因也有很多,有的是主管原因,也有很多客观原因,我认为在一个年度内推迟报销不会影响本年损益,只是各月之核算不太准确,这样应该是可以的。但如果是跨年度的情况,应该在发生年度预提计入发生当年的费用。
转让股权涉及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另外还有股权转让的印花税。
转让房产,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显然从涉税来讲,还是转让股权税负更低一些,但转让股权比转让资产需要更多协商,因为公司除了房产还可能存在其他业务。
目前数电票没有行次限制,所以不再需要清单开票,应该在发票中详细列示日用品的明细信息,您说的这个开票不规范,建议重新开具。
从票据判断这个属于对开发票,一般情况下,如果销售退回是需要销售方红冲发票的,您的业务是什么呢?为什么对开发票,从合理上分析站不住脚,除非您有合理的理由。
如上所述,“货物对方还没有拉走”,固然无需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其实也不应当开具发票。
一般而言,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按照您的描述,这属于“广告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印花税方面,其制作部分,属于“承揽合同”,安装部分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皆适用万分之三税率。
应当分别项目开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既然“包含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自然应当分别此二项目据实开票。
还是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来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由于“员工离职前发放的福利”,因此还是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至于公司承担也无妨,就相当于福利金额增加而已。
这个确实存在一定税务风险。显然,“管道”属于不动产,税收管理方面通常以“属地”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B公司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而在A地申报纳税。这个情况也最好与当地税务机关直接沟通一下。
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注:非居民企业,只就境内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