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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个人理解如果是无偿借款给投资者,年末不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经营的,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税。如果是有息借款给投资者,可以理解为企业正常借贷业务,并且取得取得收入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不应该视同对个人投资人的分配缴纳个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对于股东投入无形资产,并无加速摊销的规定。
1、借款给非员工个人和员工个人
增值税:贷款服务6%,企业所得税:利息所得25%
2、借款给股东
增值税:贷款服务6%,企业所得税:利息所得25%
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年未归还,那么视为对股东的分配,适用股息红利所得20%
1、常规性升级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常规性升级没有明确的定义,从理解上来讲,是与实质性升级相对应的概念。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属于可以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除此之外的属于常规性升级。
3、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应当严格按照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来进行,明确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一、如果向个人支付赔偿款,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如果向修理公司支付修理费,则应当取得发票。
二、个人取得赔偿款,不属于偶然所得,也不属于其他应税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账务处理方面,您收到“收费”作为收入(保险收入),支付赔偿作为成本。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有一个最最关键的事情没说,到底事实上是“谁”向“谁”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有一个原理,我一说您可能就明白了:印花税的征收对象是“合同”,不是“费用”。因此,合同签订几年,对于印花税来讲没有任何关系,何时签订合同,何时就发生印花税缴纳义务,计税依据就是合同金额(不论期间)。
1、定义不同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2、处置不同
二者的关键区别就是一个是实际处置、转让,另一个是未实际处置转让。
比如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而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损失就属于实际损失。
所谓实际处置转让,要符合两个要件:
一是企业主观上有处置的意图;
二是客观是采取了处置转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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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不同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2、处置不同
二者的关键区别就是一个是实际处置、转让,另一个是未实际处置转让。
比如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而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损失就属于实际损失。
所谓实际处置转让,要符合两个要件:
一是企业主观上有处置的意图;
二是客观是采取了处置转让的手段。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有差异是正常的,但核心在于我们有没有去思考过造成差异的原因?是因为财务对业务的变量和不确定性了解不够充分?还是因为业务端没有给到财务更为接近真实的预测?还是说我们对于机会和风险的量化能力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呢?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进行思考的,但我觉得核心还是在于,我们有没有真正站在业务的视角去考虑业务的问题,再把对业务反馈的结果进行数字化并形成财务端的逻辑。当然,首先还是要有意愿走出财务的框框去思考问题。
相对于成为全能型的组织领导者,对于广大财务人员说,更务实的发展方向是成为专家型的业务伙伴,而随着个人的职业发展和成长,多深入了解一些业务知识,形成业务的思维,并能守住财务的底线,向价值创造也决策支持的方向去努力。
这个问题比较大,不过有两个点可以思考一下,可能会有所帮助
1. 动因分析:试图找到业务数据和财务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分析出哪些业务动作会对财务的结果产生怎样的影响
2. 数据口径:在分析之前将财务和业务的数据口径拉其,也就是说,财务和业务部门在数据口径上必须同频,避免出现信息孤岛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个人如果提供劳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由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个人提供不同的服务项目,适用相应的税率。没有优惠政策。
3.如果提供不是独立劳务,属于任职受雇关系,属于退休返聘的,属于工资薪酬所得,不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