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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没有购买几年后可以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针对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因为物流企业是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手册的主体,承担着保税进口料件及成品的管理责任,出现任何需要向海关进行补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情形,其责任都应该由物流企业承担,所以向海关补缴的进口增值税,物流企业可以抵扣。
母公司的上级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在同一个企业集团吗?是否有企业集团登记证书,是否有明确集团成员的范围?如果是2018年后成立的,是否在信用公示系统中进行了集团成员公示?公示内容是否表明属于同一集团?
就以您的数字为例。
一、客户主消费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00(因为我不知道具体经营项目,也就无法知道税率,就合起来写了;您根据实际情况分开即可)
合同负债(预收账款)100
二、客户附消费
借:合同负债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道理一样,您根据实际应当适用税率分开即可)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如果依合同、书据等据实计税,则无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如果采取核定征收,则按照核定办法执行,不单独考虑某一笔业务如何了。
“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五)相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也就是说,这个业务做在本年,在本年纳入申报即可。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我们可以确认一点,起诉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您把这个钱给客户,客户可以给您出具收款凭证。至于起诉书、相关协议之类,则属于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五)相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也就是说,这个业务做在本年,在本年纳入申报即可。
当然,以上乃是税务处理;既然执行会计准则,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追溯调整上年损益自然可以。只是如果不是要求很严的话,保持与税务处理一致也并非不可。
2018年9月21日公布的人社厅函〔2018〕246号文件规定:“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社保欠费集中清缴”,但不代表参保人的利益不受保护,员工仍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追缴社保。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
三、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目前,仍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此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人社部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和自主选择参保地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
一、关于追缴时限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人社部关于落实老有所养,请妥善解决社会保险费历史遗留追缴问题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83号)
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企业是否给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关系到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按照目前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问题,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两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了方便与简化小企业的记账流程,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无需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所以不需要调整上年,直接在本年处理即可。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含:
1、职工活动支出: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2、维权支出: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4、资本性支出: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5、事业支出: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您可以对照一下,妇女节活动是否属于上述职工活动支出,如果属于可以列入工会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