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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也就是说,如上所述,既然“提高了产能和环境”,如果其使用寿命随之延长,理应延长折旧年限。
股权出资,您可以理解为,先把A公司股权卖了,然后拿卖股权的钱来出资;也可以理解为,把A公司股权卖给B公司,对价就是“B公司股权”这项财产。显然,小王卖股权,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至于小王自己成立B公司,以A公司股权投资,这个环节与上面所说是一样的。
至于小张再加入B公司,持股51%,则相当于小王把B公司51%股权(注意:他自己成立时,自己当然占股100%)卖给小张,还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查询,
途径之一: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平台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途径之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收到的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鼠标右键点击发票监制章,或者票面左下角销方信息,可以进行发票验证。
您可以看一下这个链接,里边有图片。
参考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61389/content.html
是的,这样会有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也就是说,税法层面,上述无形资产应当分10年,每年摊销1万。
既然您“2年摊销,第一年会计折旧5万,第二年会计折旧5万。”那么,前两年分别纳税调增4万,后八年则分别纳税调减1万;当然,最终结果是一样的,所以这叫时间差异。
我对国际会计准则不了解,和您说说国内会计准则规定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也就是说,简单来讲,会计准则就是让您自己决定。
陈列费,促销费,展示费,和国税发〔2004〕136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不是一个概念的,返还收入指的是根据销量的指标给与商业企业的返还,相当于给了让利,但陈列费,促销费,展示费是商业企业真正提供了对应服务收取的费用,虽然是进货量一定比例收取,也不是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的返还收入的。所以该项费用可以开具6%的专票。
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即可。
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可以的,只要是取得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的,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征收率)是多少就抵扣多少。
不需要的。这是正常生产经营范畴,不需要因此转出的。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滞销”也算不上“管理不善”,“拆货损失”也不是“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此不需要因此而进项转出。
不可以的,2019年你选择从个人手中购买车辆,就相当于放弃了抵扣的权利,所以现在销售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只能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
目前已经没有不动产分次抵扣的政策,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你所说的情况是2022年8月取得发票,根据描述 2017年已经开始使用,正常对方在2017年就应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开具发票给你公司了,如果当时开具发票是需要分两次抵扣的,但2019年4月出台一次抵扣政策后,未抵扣的金额也允许一次性计入进项税额抵扣了。所以从目前角度看,都是应该一次抵扣进项税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说的合同签订是有数量单价和金额,如果后期数量或者价格变动,但未再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就是按原合同价款计税的,如果后期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就按实际结算价格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