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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交
如果时价税合计,未单独列明增值税,按价税合计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
22号公告明确“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于企业与个人没有签合同,如何执行没有明确,需要等总局的具体口径。
原《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规定:“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但是这个文件已作废
课程中详细讲解了,请回听,填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处罚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条款执行,取消了轻税重罚
1.如果不属于委托贷款,只是划账,不交
2.交,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属于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凭证
按合同金额交。如果后期结算时,变更合同了,按变更后金额多退少补,如果没有变更合同,不退不补
如果还没有申报纳税,可以不交。但如果已经交了,不退
结算时单独列明增值税,就按不含税金额交
22号公告明确“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于企业与个人没有签合同,如何执行没有明确,需要等总局的具体口径。
原《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规定:“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但是这个文件已作废
计税依据无法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