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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不明白您的意思啊?您说的“水费”,是从自来水公司买的自来水吗?水费没有您所说的“抵免”、“减免”、“其他收益”这些说法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五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第八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按规定进行搬迁核算及报送搬迁相关材料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如果不符合政策性搬迁的相关规定,应当在收到补偿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收入。
所以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一下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不属于的话需要缴纳所得税。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您可以参考以上规定。
如果是增值税专票丢失,可以取得销售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抵扣凭证,如果是普通发票,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发票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
如果以复印件作为扣除凭证,发票复印件需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参考:常州市商务局网站
(http://swj.changzhou.gov.cn/html/swj/2016/JPJKJOEA_0927/10704.html)
【对外贸易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发布时间:2016-09-27 来源:商务局 浏览次数:2239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江苏省外经贸厅《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工作程序的通知》要求,我局负责工商注册地在常州市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根据最新规定,溧阳市、金坛区和新北、武进(含经开区)两区企业可到所在地商务局办理)。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下列要求办理备案登记:
一、首次办理备案登记程序
(一)提交申请
1、通过INTERNET登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网址:http://iecms.mofcom.gov.cn/),点击左边的“备案登记”,天宁、钟楼的企业选择常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为备案登记机关,其他辖市区的企业选择所在地商务局为备案登记机关,网上备案、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打印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后签字(或私章)、盖公章。《登记表》使用A4纸双面打印。
2、天宁、钟楼的企业可将如下备案登记书面材料各一份送(寄)至常州市锦绣路2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常州市商务局窗口:
(1)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私章)并加盖公章的《登记表》原件;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3)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二)办理备案登记我局在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领取《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经营者查询”栏内查询备案登记情况,显示相关企业信息后,企业可凭本企业介绍信、领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常州市锦绣路2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常州市商务局窗口。联系电话:86900596
新北区: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128号 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0519-85127737
武进区(含经开区):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1号 武进行政审批局 0519-86318050
印花税按次纳税的,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日、资金账簿资金增加日就产生了纳税义务,所以税款所属期就是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日。
小微企业是按年判定的,所以只要判断当年满足小微企业条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不管之前年度是否属于小微。所以22年不属于小微,23年满足条件可以享受小微优惠政策。
可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对境外应纳税额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列明增值税,则依不含税金额;若合同并未列明,则依含税金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打个比方:原销售100件,收了12000元;现在又给人20件。那就是12000元卖了120件。
既然已经按照100件确认12000元收入,则此12000元既为120件收入;另补做20件成本即可。
借: 主营业务成本(20件成本)
贷:库存商品(20件)
此业务没有税法、会计差异。
“代销服务”,具体是个什么业务?“施工监理”,这不应当第三方来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