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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可能没有明确、直接的答案,我谈谈个人看法:
我认为,上述“报批报建费用”包含“市政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事实上,此处“报批报建费用”,也包括其他应当向政府部门上交、但尚未上交的费用——原因很简单,既然需要向政府部门上交,那是早晚上交,并非企业预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是合理的(若此时不许扣除,待实际支付再进行调整,反而麻烦,也没有必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理解是合理的,相当于是给与购车的折扣,但应该体现出原价15万,同时在金额栏填写-3000,最后的合计金额14.7万。
发票是全额开具的可以计入期间费用,未支付款项挂应付账款科目就可以。
不能因价值低就不报关,有特殊规定除外。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有走私的风险。
1,进口产品申报价值需要符合市场价值。不存在样品、礼品等零价值。海关有足够的产品价格信息。
2,属于人个自用的,5000元物品随身携带,不需报关,不用交关税。但海关规定一些电子产品除外,IPAD, IPHONE,相机等除外。
3,属于个人自用的,快递进口的。个人限进口额1000元以内,交纳行邮税。低于50元行邮税的免交税。高于50无行邮税的,交纳行邮税。
4,跨境电商为个人进口的,单次不超过2000元,交纳行邮税,交税同上第3条。
5,不属于个人自用的,无论金额,需要一般贸易进口。3.1, 低于5000元人民币,可以由物流代交关税增值税,不用正式报关,由物流向收件人代收。3.2,高于5000元的必须正式报关,提供发票,装箱单,合同等。
6,具体产品可否进口到中国大陆,可否交行邮税进口,可否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以及行邮税,关税,增值税等税率由海关编码确定。
只要业务真实,签订有合同,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计收入,取得的服务费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境内公司的员工在土耳其办公,采购一批办公用品,由境外企业开具给境内公司的发票,仅可列支成本费用,如果未报关进口,未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比对通过,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不可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期(月)末,应将本科目(研发支出)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本科目(研发支出)期末借方余额(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一、既然“出租”,自然不能开具“销售”发票。
二、“分公司的车辆,总公司在使用”,如果手续完备,则总公司在其使用期内,若未受分公司禁止出租之约束,对此车辆出租(这也是一种“使用”方式),那也没有问题。
总之,发票开具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实事求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给您写一下增值税征收范围框架吧:
一、货物
二、劳务
三、服务
(七)生活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2)住宿服务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显然,旅游服务与住宿服务,乃是“堂兄弟”关系,不存在所谓“旅游服务——住宿服务”的开法。
我明白您的意思,是想说收的旅游费里包含住宿费;那么,您买一辆车,收的车款里自然包含发动机、轮胎、玻璃、钢架之类。事实上,旅行社收的钱,就是旅游收入;住宿、餐饮是旅行社的支出。就如收的车款就是车辆收入,发动机、轮胎、玻璃、钢架之类乃是成本。
外币实收资本应当按照实际收汇当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因此,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相等,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您好,已和您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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