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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的用途如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以入账和税前扣除的。
租房对于你方来讲,只涉及印花税。
是否异地经营,这个需要看你租房的用途,如果是为了在异地拓展业务,实际的销售业务还是在沈阳本地公司开具票据,提供应税项目,就不属于异地经营,但如果是当地派驻人员,直接在当地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就应该属于异地经营了
一、上述计算有点错误:即:契税不应参与5%加成。
根据“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相关规定,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二、关于筹划方面,其实,上面计算方法,乃是第二顺位。而第一顺位,则是“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既然购入,这个自然包含在写字楼本身了,不会单独体现)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比如说吧,如果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按现在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是1000万元。现在这个房子九成新。则增值税可扣除项目就是“900+8.64+0.4=909.04万元”,那就缴不着土地增值税了。当然,这个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也就是说,关键还是要实事求是。)
只要不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就可以抵扣的。
您的理解非常正确。
事实上,所谓卖方不承担税款,只是要求买方加价而已。税法义务不因合同而免除。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此条款自然无效。
因此,上述操作是正确的;只是将税后价格转换为税前价格即可。事实上还是按照税前价格操作的。
如果属于购销行为应该根据签署的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但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那么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票据也可以作为印花税的计算依据,我理解如果确实发生了购销行为,开具了发票,应该按发票金额计算印花税,双方都需要缴纳。
一、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三类。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人员。具体包括:
1、研究人员:是指主要(并非专门)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4、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发人员的社保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哦。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的董监高如果属于上述人员,他们的工资薪金可以加计,否则不可以。
二、研发人员的工资和社保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研发人员连续工作时间没有限制的。所以如果在两家单位都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在俩家公司都可以作为研发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对于你说的一家有工资,另一家缴纳社保,在文件中没有明确,我理解如果在一家没有社保,可以理解为外聘人员,应该也是可以的。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计算科技人员占比时,对研究开发人员有时间要求,即必须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否则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所以我理解一个人在俩家公司从事研发,你是否可以保证每家工作的时间达到高新认定的条件很重要 ,需要据实判断。
一、所谓“个税返还”,应为“个税代扣手续费”;在“返还”环节,这个钱是给到单位,所以自然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如果把这个钱给办税人员,那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给了别人,则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这儿没有所谓“差额”。因为注册资本并不是会计数据,实收资本才是。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20340000(美元:3000000)
贷:实收资本 20340000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相关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按照您的描述,2021年12月首次取得试运行收入,在2022年自然可以继续享用三免三减半这个政策。如果2021年没有确认收入,那就是还没有开始有收入,(当然,您要是原本有了收入,而是“不确认”,那就得实事求是,按照有收入来算了)啥时候有了收入,啥时候开始享受即可。2022年有收入了,就开始享受,没有收入自然不用享受(要不岂不是浪费一年吗)。
一、对于债务方来讲,从来没有超过三年就要结转营业外收(其他收入)的说法。无论会计还是税法,对此定义乃是:确实无法偿还。
二、对于债权方来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第一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非出租房产)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另外,按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相关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比如说,房屋账面原值1000万元,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地价1000万元。当地规定减除率30%,则此房屋年房产税应纳税额为:
(1000+1000)×(1-70%)×1.2%=16.8万元
第二个问题:请问出租土地还是承租土地?
复印机维修属于劳务大类,细目属于维修劳务,一般计税税率是13%,小规模是3%,目前免税;复印机保养属于现代服务大类,细目属于其他现代服务,一般计税税率是6%,小规模是3%,目前免税。
所以您说的开具信息技术服务的发票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