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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与政府签订含投资、设计、建设框架协议,约定投资金额,这个不是印花税的纳税范围。你公司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订具体的合同如果属于建筑工程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按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和与政府签订的总投资金额无关。
建筑工程合同,你方是属于甲方?那么你公司和总包单位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涉及分包的,总包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合同也要缴纳印花税。
你所说的收购应该是做了股权转让吧,你们公司作为新股东受让了老股东的股权,成为新的股东。股权转让时你公司应该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股东变化,不涉及被投资企业账面的变化,原来的实收资本金额不变,只是二级科目股东名称由原股东变为你公司,原公司往来帐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没有变化,如果确实无需归还的其他应付款可以转到营业外收入科目,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可以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判断,并留存备查相关证据。固定资产没有入账的,可以评估入账,但需要作为资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你所描述的支付员工的红包,属于由于任职受雇关系取得的所得,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目前电子发票有的是没有发票专用章的,但税务监制的图标一般都是有的,可以在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下真伪以及和开票方确认下。
没有发票专用章的具体政策可以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同时,后期通过税务ukey开具的发票也是没有发票专用章的,包括目前在试行的全电发票也没有发票专用章。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如果有税收协定,协定中一般会类似条款明确: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 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也即支付方不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没有税收协定,则按一般原则判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若海运费通过非贸支付,在企业所得税一般规则下判定是境内所得且没有税收协定约定,则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通过货物报关,涉及到海关的,一般是从货物项下走,不涉及代扣代缴税金。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施工图纸审查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项目管理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也就是说,印花税乃是正列举征收。通俗来讲,没有征税依据即为不征税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并未列明项目管理合同,因此项目管理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测绘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其实,地址电话银行之类,不填并非不可;但填错就不行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票面信息必须“票实相符”,填错不行。
但是上述信息是否必须填写呢?倒也未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12-02):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如银行账户及地址如属于商户具备的信息,应填开完整;但如确实不具备该信息,无法填写的,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河南省税务局最近给出了类似答复(2021-08-25):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对于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另外,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时,对于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您可根据参观目的,在“会议展览服务”和“文化服务”中任选其一。
相关定义参考来源:“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针对这个问题,有关税收政策与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与答复,各地税务机关存在把握口径不一致的情况。
口径一:结构性存款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答复机关:河南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口径二:结构性存款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机关:厦门市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司持有保本收益类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而获得存款利息的存款人到银行存款,无需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给出明确统一的答复,在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和把握口径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建议咨询当地税务确认本地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