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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实际提供了增值税相关业务就可以开具对应发票的。如果物业确实提供了电梯运行服务 ,可以开具相关发票。
不需要的,差旅津贴不需要缴纳个税。企业所得税也无需发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需要留存企业差旅费报销办法以及各级领导审批签字的单据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购置固定资产利息,原本就不能资本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比如说,您建设一个厂房,3月开工,9月建成,这半年相关资金利息可以按规定资本化。但是如上所述,“购置”固定资产,那是一个瞬间事件,不可能资本化处理的。
你公司为了收取坏电机外汇,出口的新电机未采取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方式报关,也不失为一种办法。你公司属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设备可适用免抵退政策,但如果外购电机,除非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所称“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否则不适用免抵退政策,只能适用免税政策。但要注意:坏电机已在境外销售,但并未单独报关出口,只能视同内销计提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1.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入账。
借:衍生工具 【支付的期权费】
投资收益 【支付的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 【实际支付的金额】
2.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期权合约,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借:衍生工具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相反分录】
3.行权时,按照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相应的资产类科目;按期权的账面价值,贷记衍生工具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银行存款。
同时,将该期权合约自取得以来的公允价值变动的净额转出至投资收益。
【注意】若期权到期放弃行权时:
借:投资收益 【按期权的账面价值】
贷:衍生工具
同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权合约自取得以来的公允价值变动的净额】
贷:投资收益 【或相反分录】
财务上根据真实性原则,该入账报销的话就凭收据就可以,但企业所得税未取得合规票据无法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你说的业务其实包含了三个增值税应税项目,一个是货物13%,一个是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大类税率9%,还有一个是装卸搬运服务,税率是6%的。
所以如果是销售自产家具且合同分开约定货物及安装服务的,我理解可以分别适用税率开票,但运输服务需要按混合销售计入货物金额按13%纳税,如果没有分开约定或者不是销售的自产家具的话,这个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全部价款都按照货物13%纳税。
参考文件:
1、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可以进项抵扣,加计扣除指的是加计抵减吧,可以作为加计抵减的基数。具体可以参考加计抵减最早的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指的就是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
假设上年毛利率为X,那么上年的税前毛利=790X,本年毛利率下降2%,即为0.98X,所以本年的毛利=800*0.98X=784X.
所以毛利减少=(790X-784X)/790X*100%=0.76%
是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后经“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两次修改,上述扣除率修改为9%)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按36号文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可以判定市场调研咨询服务是在境内的,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6号文第十三条是对不属于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的一个判定原则,国税发【2016】53号公告第一条则是举例说明了几个不属于在境内发生的应税服务的行为。
但对于市场咨询服务,贵司很难举证,这个是完全发生在境外且在只在境外消费的。它不像53号文的列举几个行为,可以通过地理位置很容易判别服务只能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
具体也可以咨询下主管税务局的意见。
业务招待,不是税法专有概念;执行其语文定义即可。显然,上述“档化妆品,包包,奢侈品”等,压根无法用于招待,最多只是“赠送”(“赠送”与“招待”不是一个概念);因此不能计入业务招待费。
至于计入什么科目,则视您购买上述用品之用途而定。